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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10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方明珠商业城五楼A53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刘胜民。
被告:刘胜民,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刘胜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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