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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101号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0。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科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元埔朝阳新村向南三区38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T。
法定代表人:张罗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罗生,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科特电子有限公司、张罗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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