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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19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0。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曼,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弘越创新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28号5栋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T。
法定代表人:詹杨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扬彬,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詹杨凤的弟弟。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弘越创新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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