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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601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光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杰,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周,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齐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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