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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517号
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观平路299号粮食集团管理工业园第一栋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X。
法定代表人:许诏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厂房七9楼、6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G。
法定代表人:胡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云,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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