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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远明侵犯著作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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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刑终25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远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石乔口区,捕前在深圳市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敏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远明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粤0305刑初1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某不服,以其不负责涉案项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1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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