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200号
原告:梁清晖,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特民,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大围工业区华兴路26号天汇大厦a座703室。
法定代表人:罗仁德。
原告梁清晖诉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65××××.8)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梁清晖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清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清晖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清晖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