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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251号
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AB座4B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B。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爱玲,女,汉族,199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耿泽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蓝牙耳机,专利号: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睿智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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