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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212号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16、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
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龙山工业区11号D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
法定代表人:党新洲。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12××××.3)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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