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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814号
原告:杨睿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州。
被告:陈顺州,男。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顺雄科技有限公司、陈顺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3××××.1)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睿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原告杨睿智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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