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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954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樟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科技园104栋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G。
法定代表人:林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诉被告深圳市樟林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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