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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31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智邦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路百合星城2期6栋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D。
法定代表人:郭平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智邦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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