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29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彭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壳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28号福轩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3。
法定代表人:袁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诉被告深圳市爱壳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手机支架,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PARKJINKU)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陪审员 陈文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逸楠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