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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905号
原告:吴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36号太平洋安防市场6层6A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X。
法定代表人:许晓萍。
被告:许晓萍
原告吴国华诉被告深圳市锦安源科技有限公司、许晓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2327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吴国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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