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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与深圳市嘉思特家具有限公司陈红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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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859、3860号

原告:叶根林,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思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龙南293号思恩腾工业园B栋301#。

法定代表人:侯留定,总经理。

被告:陈红霞,女,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叶根林诉被告深圳市嘉思特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陈红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14××××.7、ZL20093014××××.1)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叶根林。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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