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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090号
原告:周剑锋,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上油松村166栋1404。
法定代表人:李永彪。
被告:佛山市名至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良东村良东工业3路1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原告周剑锋与被告深圳市名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名至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剑锋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剑锋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剑锋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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