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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798-80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F。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三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茗慧(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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