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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856号
原告:余金石,男,民族,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三合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书香门第苑10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人仕。
被告:肖人仕,汉,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余金石诉被告深圳三合泰通讯有限公司、肖人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2285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余金石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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