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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457号
原告:余荫俊,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C。
法定代表人:邓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董事长兼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战,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集邮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建设路13号邮政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9。
负责人:徐国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战,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基础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妙环,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宝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1号厂房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W。
法定代表人:马楚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荫俊与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集邮分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72××××.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余荫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荫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荫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荫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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