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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10号
原告:何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银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六栋一、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绍斌,职务。
被告:张绍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兰草镇丁家村1社57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09124233。×××5XE
法定代表人:张绍斌,职务。
被告:张绍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兰草镇丁家村1社57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09124233。。
法定代表人:张绍斌,职务。
被告:张绍斌,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兰草镇丁家村1社57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09124233。
原告何伟与被告张绍斌、深圳银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何伟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王媛媛审判员费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郝 彦 峰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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