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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943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宏奥工业园7栋4-5楼
法定代表人:金浩阳。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英迪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83024××××.7)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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