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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215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胜平照明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9270785F。
经营者:黎启胜。
原告黄超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胜平照明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超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麦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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