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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6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U9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晶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叶 艳
审判员 骆丽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闵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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