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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49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鹿角巷刘婷餐饮管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经营者:刘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象,系经营者刘婷的丈夫。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鹿角巷刘婷餐饮管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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