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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245号
原告:深圳市中瑞牛津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十号深圳生物孵化基地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8725W。
法定代表人:孙长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红,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因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6楼3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Y0B663。
法定代表人:夏小兵。
被告:夏小兵,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陈智杰,男,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李子剑,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深圳市中瑞牛津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因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小兵、陈智杰、李子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瑞牛津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瑞牛津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麦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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