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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72号
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荆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三路东联商务大厦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3。
法定代表人:杨少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深圳市荆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宝洲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徐宝洲负担。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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