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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752号
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头山工业园8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JYM11。
经营者:吝月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茂南约商业街自编8号白云湖创意产业园D栋五楼自编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426454。
法定代表人:董大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雨,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徐宝洲。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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