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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871号
原告:徐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徳诺斯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岭社区龙岭二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LDH3G。
经营者:朱彬彬,男,汉族,199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徳诺斯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徐宝洲。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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