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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959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新村38号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T。
法定代表人:韩珍,总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晓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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