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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985号
原告:张绍高,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科天家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万众城步行街B区A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M0EX90。
经营者:陈灼科。
原告张绍高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科天家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张绍高。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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