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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205号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6号1-7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3。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坳背二村长光工业园二号厂房东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树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树标,男,1986年3月19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曾树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201102130920.7“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库存;2.判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下架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0万元,曾树标对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0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13××××.7,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涉案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涉案专利市场价值高。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办的1688交易市场(××)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宠物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曾树标应对被告深圳市宏兆手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ZL20112013××××.7号“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对专利权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因此,本案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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