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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盛通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贤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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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2730号

原告: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HARMAN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1329诺思里奇市巴尔博亚大街8500号。

法定代表人:HelenOmapas,董事及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盛通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安乐工业园2号厂房2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W。

法定代表人:许贤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贤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亿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HARMAN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ORPORATED)诉被告深圳市金盛通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贤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19××××.0),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立案时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蒋筱熙

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

人民陪审员  韩亚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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