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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2730号
原告: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HARMAN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1329诺思里奇市巴尔博亚大街8500号。
法定代表人:HelenOmapas,董事及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盛通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安乐工业园2号厂房2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W。
法定代表人:许贤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贤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亿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HARMAN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ORPORATED)诉被告深圳市金盛通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贤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19××××.0),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立案时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哈曼国际工业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蒋筱熙
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
人民陪审员 韩亚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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