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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高路赵全营段20号院2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佳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利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北京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利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潘利生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潘利生在《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及按约付款的行为已表示认可嘉跃公司的开发成果及进度,潘利生已经通过其事实行为对《网站建设协议书》中有关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内容的条款进行了变更;2.双方已经通过事实行为对《网站建设协议书》合同周期进行了变更,工期延长是因为潘利生的原因导致的,嘉跃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潘利生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尾款。
潘利生辩称:1.嘉跃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嘉跃公司直至2017年6月底才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网站页面设计,还未进行第二阶段的前端开发;2.潘利生签订的《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并不构成对《网站建设协议书》的更改;3.潘利生不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需求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嘉跃公司的上诉请求。
潘利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潘利生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潘利生与嘉跃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嘉跃公司返还潘利生已经支付的合同款48000元;3.判令嘉跃公司赔偿潘利生经济损失24437元;4.判令嘉跃公司承担潘利生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判令嘉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潘利生与嘉跃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嘉跃公司向潘利生提供企业网站建设项目服务,总费用为60000元,分三次付清款项,工期为6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潘利生如约向嘉跃公司支付了合同款48000元,但嘉跃公司在完成了PC网站页面、手机网站页面的效果图设计后,严重拖延项目进度,至今仍未交付工作成果,且拒绝与潘利生进行沟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涉案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潘利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嘉跃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嘉跃公司原审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由于潘利生不断提出新增需求导致网站建设延期,该延期亦为潘利生所认可。嘉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开发工作,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潘利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嘉跃公司请求驳回潘利生的诉讼请求。
嘉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潘利生向嘉跃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2000元;2.判令潘利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合同履行过程中,潘利生不断新增需求,并在嘉跃公司已完成开发工作的情况下,以项目延期为由拒绝支付合同尾款,严重损害了嘉跃公司的合法权益。
潘利生针对反诉原审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潘利生如约支付了合同款项,并无不断新增需求等违约情形。嘉跃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潘利生请求驳回嘉跃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7年2月23日,潘利生(甲方)与嘉跃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网站建设项目服务。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条服务范围:受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包括内容如下:1.企业网站建设项目网站功能开发,网站效果制作,微信公众账号开发;2.整站软件及后台管理系统的开发及部署;3.基于甲方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网站前端的UI设计与后台程序功能的对接;4.网站页面交互功能的实现,交互语言为JavaScript;5.整站开发语言为PHP MySQL数据库;6.根据甲方形象进行线上形象及内容的策划部署,包含网站资料合理化提升建议策划;7.提供后台操作专业客服一对一语音远程培训;8.提供服务器网站服务器安装部署,后台操作管理系统的培训服务。技术维护包括:9.保证网站正常顺畅访问;10.由于浏览器的升级造成的网页布局发生变动,乙方需要进行维护(首年免费,第二年选择性续费,每年收取2000元);11.由于网站攻击造成的网站瘫痪,乙方有责任进行处理,并保证网站可以正常访问。
第二条服务内容:1.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网站制作服务,甲方应当积极向乙方提供需要获得的服务的详细书面要求,或采用甲方口述乙方记录的方式。网站程序功能及后台开发应对照网站具体功能,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合同附件为基础。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待开发的项目的图文设计,并有义务根据甲方合理要求进行必要调整,经甲方邮件确认后,乙方进行网站前端设计开发,同时可作为甲方对乙方项目验收的依据。3.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制定出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经由甲方确认,并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执行,甲方将根据双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对项目进行审核和验收。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进度计划有调整,须经甲乙双方确认。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有权提出网站建设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乙方需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5.就本协议范围内,乙方在对甲方的需求进行调研和了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6.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网站制作服务。7.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内容及功能要求进行网站制作,并于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成果相统一。8.甲方提出要求,由乙方代为收集相关网站制作所需材料及工具,其材料及工具不再另计费用。9.乙方向甲方保证,本网站项目的建设周期为56个工作日,但不包括甲方确认方案过程中由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甲方确认方案超出1个工作日则另计)。10.乙方在网站上线后一年时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网站免费进行维护和定期巡查。11.乙方应按照进度及时协助并提醒甲方购买或租赁服务器空间、数据库备份软件及其他对网站稳定及安全运行有保障的工具。
第三条双方基本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3)享有本网站页面的使用权和所有权;……(5)所有因甲方违约或逾期交纳项目款等发生的经济费用(法院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经济损失费、来往车费、精神损失费等)均有甲方承担。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2)提供本项目网站开发成果等,开发完成并在正式生产环境下通过测试,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开发成果的源代码及相关资料,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3)在网站开发过程中,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对接工作。(4)在网站交付使用时,对甲方进行操作培训并提供技术咨询。(5)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第一条及第二条涉及到的网络技术产品及服务。(6)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上线后一年的网站故障维护工作,并有义务为甲方网站的稳定及安全运行提供合理化意见。
第四条网站建设流程:1.设计准备:乙方收集甲方需求,与甲方指定人员沟通确认网站栏目、结构、内容。2.甲方与前端UI设计进行沟通和对接,乙方进行网站页面的图文设计制作并由甲方审核、提出意见,乙方根据意见进行修改。3.网站功能开发及后台建设:乙方按照服务范围及对功能模块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后期根据甲方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后完成整站的开发工作,并需保证以下内容:(1)网站整站功能开发语言为PHP MySQL数据库;(2)网站的交互语言为JavaScript。
第五条验收标准: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上网的终端及浏览器正常访问该网站,并对不同的终端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优化,使访问速度和页面布局更优化。2.网站保证随时可以安全访问,能够地块正常攻击行为,有异常情况可以解决处理。3.各页面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文字图片编排合理、美观。4.网络程序正常运行。5.网站页面上的所有链接都应准确有效。6.各页面设计需符合甲方确定的前端设计及UI设计风格。7.验收合格,甲方以邮件形式确定。8.网站部署上线,可以正常运行。
第六条费用: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合同的总费用为60000元。
第七条付款:1.本项目涉及费用分三次支付。2.第一次: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并由乙方提供项目进度表后,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费用的第一次项目款项,计24000元,乙方进行网站的设计效果制作。3.第二次:甲方满意乙方提供的网站效果,确认没有问题后,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费用的第二次项目款项,计24000元,乙方继续进行相关程序开发。4.第三次:待网站最终版本全部开发完成,甲方进行验收,待验收无任何异议后,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费用的第三次项目款项,计12000元。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所开发网站的源代码及相关资料,并协助部署至甲方指定的服务器或云服务器。……7.项目进度计划:本时间表从资料收齐之日起执行。第一项网站设计,工作内容为先进行网站、微信首页的设计,首页确认后,再进行内页设计风格的制作图文设计,工期为19个工作日,甲方确认第一项签订确认验收单,签订后乙方进行第二项工作。第二项前端开发,工作内容为网站、微信整站前端DIV CSS制作,HTML特效制作,JS特效制作,工期为14个工作日,甲方确认第二项签订确认验收单,签订后乙方进行第三项工作。第三项功能程序,工作内容为包括整个网站、微信的功能模块的嵌套以及与页面设计效果的结合,工期为23个工作日,甲方确认第三项签订确认验收单,签订后乙方进行第四项工作。以上制作周期为56个工作日。如有客户意见反复、信息反馈不及时等原因,工期依上向后类推;以上工作日为提交各项工作于客户的期限,不包括客户意见反馈期。第四项系统测试,工作内容为网站进行全面测试、修改、调试,工期为3个工作日,前三项完成基础上,进行全面运行测试。第五项客户验收,工作内容为由甲方使用、检验网站中各个功能模块,工期为1个工作日,前四项经甲方确认没有问题后,乙方把网站部署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上。以上总周期为60个工作日。……
第九条变更、解除与终止:……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以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第十条知识产权:1.乙方根据本协议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和相关文档,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该合同附件为功能部分的说明,明确了网站基本功能整体参照http://www.yanfaband.com和http://www.maikeji.cn(架构多参照此网站)。网站建设包括PC网站和手机网站。页面及网站整体架构需根据两个参照网站进行优化设计,由甲方确认。增加的功能中包括微信公众号开发。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
2017年2月20日,潘利生向嘉跃公司支付合同款24000元,嘉跃公司认可其曾收到上述款项。
2017年3月8日,潘利生签署《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确认嘉跃公司设计的网站首页符合其要求,并签署此网站页面确认书,自即日起,该网站转入内页制作阶段。
2017年5月9日,潘利生签署《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确认嘉跃公司设计的网站内页符合其要求,并签署此网站内页确认单,自即日起,该网站转入程序开发阶段。
2017年5月10日,潘利生向嘉跃公司支付合同款24000元,嘉跃公司认可其曾收到上述款项。
2017年6月26日,潘利生签署《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确认嘉跃公司设计的网站手机端页面符合其要求,并签署此网站手机端页面确认单,自即日起,该网站转入程序开发阶段。
潘利生与嘉跃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昵称为“我向来都是厚颜无耻之人”)在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的沟通记录显示:潘利生多次询问开发进度,嘉跃公司均回复称尚未开发完成。
潘利生与嘉跃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昵称为“无忧”)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的沟通记录显示:潘利生询问是否可先将PC站上线;嘉跃公司回复称网站及手机站均未开发完成,正在修改;潘利生称网站并无大问题,剩下的就是修改几个对网站使用必要的问题,以及手机站、微信公众号的工作;嘉跃公司回复称可在完成全部项目后,结清尾款,再将PC站和手机站一并部署上线。
潘利生与嘉跃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昵称为“无忧”)在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的沟通记录显示:嘉跃公司称PC站已经开发完成并上线了,手机站正在开发;潘利生回复称PC站没有经过其最终确认,且嘉跃公司对其之前提出的PC站存在的问题是否修改完成亦未进行回复。
(三)其他相关事实
原审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合同的资料收齐之日为2017年2月28日,自该日起执行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时间表。嘉跃公司认可项目延期的事实,但主张项目延期是由于潘利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断新增需求所致,且潘利生已通过实际付款和前述项目确认单的方式认可了项目的延期。嘉跃公司同时主张,截至2017年6月26日,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网站建设项目服务的90%,其中,PC网站、手机网站全部功能开发完成,且PC网站已经上线。潘利生对此均不予认可。
潘利生称其曾于2018年4月4日向嘉跃公司邮寄解除合同的通知。嘉跃公司不认可其曾收到上述邮件。另查,嘉跃公司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
潘利生主张其因嘉跃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共计24437元,包括其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购买的阿里云服务费用1137元,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的微信公众号服务费用300元,向案外人邓婕支付的logo设计费用3000元以及进行网站推广的定金费用20000元。潘利生另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潘利生与嘉跃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照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潘利生作为委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嘉跃公司作为受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涉及企业网站建设项目,具体包括PC网站和相应手机网站的开发以及微信公众号的制作。合同款项分三次支付,潘利生如约支付了第一次项目款项24000元,嘉跃公司开始进行网站的设计效果制作。后潘利生先后于2017年3月8日和2017年5月9日对嘉跃公司设计的网站首页和内页页面效果进行了确认,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嘉跃公司支付了第二次项目款项24000元,嘉跃公司继续进行相关程序开发。后双方在网站功能程序开发部分产生分歧。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其中,判断嘉跃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涉及其是否如期交付开发成果以及其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判断潘利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涉及其是否如期支付开发费用。
关于是否迟延履行的问题。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以及庭审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双方自2017年2月28日起执行进度计划,嘉跃公司应在19个工作日完成网站设计,14个工作日完成前端开发,23个工作日完成功能程序开发,以上制作周期共计56个工作日。而由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沟通记录可知,虽经潘利生多次催告,但直至2018年2月5日,嘉跃公司仍未完成PC网站的开发工作并经潘利生验收确认,直至2018年3月22日,嘉跃公司仍未完成手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工作并经潘利生验收确认。虽然嘉跃公司曾于2018年3月22日称PC网站已经开发完成并上线,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其该项主张予以证明,故在潘利生对之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之亦不予采信。另外,虽然嘉跃公司主张项目延期是由于潘利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断新增需求所致,且潘利生已通过实际付款和前述项目确认单的方式认可了项目的延期,但是,潘利生签署的《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均系对页面设计效果图的确认,且嘉跃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明确显示存在双方曾就新增需求达成合意,或者嘉跃公司基于其主张的理由要求延长与增加的工作量对应的履行期限并得到潘利生同意的情形,故嘉跃公司主张的延期事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嘉跃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关于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虽然嘉跃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截至2017年6月26日,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网站建设项目服务的90%,其中,PC网站、手机网站全部功能开发完成,且PC网站已经上线,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之予以证明;另外,虽然嘉跃公司曾于2018年3月22日称PC网站已经开发完成并上线,但如上所述,一方面,其并未提交证据对之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其亦不足以证明该上线的网站版本已经潘利生验收确认,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嘉跃公司存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另外,在嘉跃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站最终版本全部开发完成、已经潘利生验收且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嘉跃公司要求潘利生支付第三次项目款项12000元的付款条款并未成就,对其该项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如上所述,嘉跃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且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并经潘利生验收确认,考虑到自涉案合同生效至双方产生分歧并引发本案诉讼已一年有余的客观事实,并结合软件行业的发展速度和态势等客观因素,原审法院认为嘉跃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潘利生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经查,虽然潘利生曾于2018年4月4日向嘉跃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成功送达对方,而嘉跃公司系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故涉案合同应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涉案合同系由于嘉跃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解除,故嘉跃公司应向潘利生返还合同款48000元。关于潘利生主张的实际损失,其中购买阿里云服务费用及微信公众号服务费用未显示涉案网站的名称,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就上述款项,原审法院无法确认为基于嘉跃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logo设计费用及网站推广定金费用虽与本案存在关联,但上述费用并非嘉跃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之亦不予确认。至于潘利生主张的律师费,由于涉案合同并未对嘉跃公司违约情况下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而该费用亦不属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潘利生与嘉跃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书》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二)嘉跃公司向潘利生返还合同款48000元;(三)驳回潘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嘉跃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潘利生负担411元,由嘉跃公司负担1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嘉跃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嘉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网站截图,包括嘉跃公司建设的网站页面截图和网站后台记录截图,其中显示在标示为“益科技”的网页上,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2月10日,名为“潘先生”或“潘先生2”“潘先生5”的下单人多次下单购买商品,服务状态显示为“部分交易待接收,部分完成,部分拒绝”。拟证明嘉跃公司为潘利生建设的网站已经全部完成,潘利生从2017年开始也一直在使用该网站。证据2:QQ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名称为“FLUENT”与“彭小龙”“李志彬”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潘利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需求。
潘利生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涉案网站由嘉跃公司开发建设,后台也由嘉跃公司控制使用,截图中显示的订单操作无法证明操作者的真实身份情况,实际上仅为嘉跃公司在网站开发建设阶段自行进行的部分测试,且该检测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全面运行测试,截图中的用户名也显示测试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操作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聊天记录中关于进度条和经费付款的设计部分均不属于合同增项,其余部分对话是双方之间就其他网站开发的专业问题进行的沟通,与本案事实无关。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潘利生虽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证据1系嘉跃公司为其开发的网站截图,证据2系双方联系的聊天记录,潘利生事实上是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予以接受,对其能否实现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在后文说理部分予以评述。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2月2日,微信昵称为“我向来都是厚颜无耻之人”在与潘利生沟通时称:“你看这样行不行我跟公司沟通下先把PC给你上线PC还剩最后一个问题没解决”“手机站的页面有问题,上次前端离职了以后,遗留了太多的问题”“问题除了最后一条在改,其他的你再测下”。2018年2月5日,潘利生问:“问题都改完了吗”“改完告诉我一下”;微信昵称为“我向来都是厚颜无耻之人”回复:“在改最后一个”。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嘉跃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体现为嘉跃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是否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以及所开发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诉讼双方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嘉跃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
嘉跃公司主张,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了每阶段的具体工期,但潘利生在《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的签字及后续的付款行为,能够证明潘利生同意更改合同约定的工期。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约定了整个网站项目建设周期为56个工作日,第七条第七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了每阶段的工期。双方一致认可2017年2月28日为资料收齐之日,应从该日开始计算工期。潘利生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6月26日签订了《智慧通达项目确认单》,确认嘉跃公司设计的网站首页、内页、网站手机端页面符合要求,上述期限已超出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确认设计所需的19个工作日的工期。即便认为潘利生签署确认单及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属于对嘉跃公司未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网站设计成果是予以认可,但也仅限于对已完成部分的工期变更的默认,并不及于后续的前端开发、功能程序、系统测试、客户验收等工期。从双方聊天记录可见,潘利生一直在催促嘉跃公司加紧开发进度,双方并未就工期延长进行沟通达成合意。虽然直至2018年2月,双方仍在就涉案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开发进行沟通,考虑到潘利生已经为涉案软件的开发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费用,并付出了较长的时间成本,显然不能据此认为潘利生同意延长后续阶段的开发工期,故嘉跃公司确实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
嘉跃公司还提出,工期延误系因潘利生不断变更或增加需求所致,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潘利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需求,其中关于新增需求的具体内容,嘉跃公司明确指的是“进度条”功能。但经查,涉案合同附件部分明确列出有“进度条形式的项目进展及经费付款”功能,二审庭审时,嘉跃公司也确认,双方约定的作为开发参照的网站也包括“进度条”功能,故嘉跃公司所称因潘利生新增了“进度条”功能而导致延期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嘉跃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其他变更或新增功能进行过沟通确认,故其所提延期具有正当理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嘉跃公司是否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以及其所开发的网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嘉跃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并上线了涉案网站PC端,故其已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约定嘉跃公司需完成的开发任务包括网站PC端、手机端及微信公众号。但从双方聊天记录可见,直至2018年3月,嘉跃公司承认其仍未完成涉案网站手机端的开发;对于其主张已完成网站PC端的上线,潘利生回复称并未经其确认,且网站PC端此前存在的问题也并未告知潘利生是否更改完成。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网站开发每一阶段均需经过潘利生签订确认验收单,嘉跃公司才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而潘利生仅对第一阶段的网站设计进行了验收确认,嘉跃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潘利生对网站PC端的开发成果予以确认验收。二审期间嘉跃公司提交了所谓网站截图,拟据此证明其在2017年7月已向潘利生交付了所开发的软件成果,但潘利生对此予以否认,且嘉跃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开发成果,其陈述的情况亦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嘉跃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任务并交付开发成果,在此基础上,本院对其所完成的部分开发任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再予以评述。嘉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嘉跃公司退还潘利生相应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嘉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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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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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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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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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游美玲 |
书记员:韩 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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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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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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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利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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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潘利生与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书》于2019年2月20日解除;二、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潘利生返还合同款48 000元;三、驳回潘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嘉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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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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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合同履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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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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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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