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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1号、甲1号、乙2号、2号、甲2号、3号、甲3号、4号、5号、甲5号、乙5号楼11层1号楼1-11A。
法定代表人:王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停,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红,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停,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杰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7层715-2。
法定代表人:刘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宝网络公司)、王金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杰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杰晨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宝网络公司和王金红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九宝网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并驳回世纪杰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世纪杰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世纪杰晨公司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一期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搭建红缀集团棠潮定制平台系统。乙方承诺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棠潮定制系统PC端并上线,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声称开发的系统无法实现之前描述的功能,必须增加系统功能。于是双方于2017年2月7日重新签订了开发“棠潮定制平台二期”《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二期合同”),二期合同是一期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二期合同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棠潮定制平台(包括PC端和M端)的验收工作,但实际上乙方在2017年9月25日棠潮定制平台PC端才上线,而M端上线后不能正常运营,下单功能无法实现。2.世纪杰晨公司交付的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需求说明书PRD》、蓝图设计验收单、UI设计稿及验收单、数据库说明书等材料;未按期提交测试地址、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系统PC端、未交付M端;拒绝提供最终版本的系统源代码等。实际上,2018年9月19日后,九宝网络公司再也没有使用过涉案系统。3.世纪杰晨公司拒绝提供维护、恢复网络运行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一期合同和二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世纪杰晨公司的系统质量保障义务和服务器维护义务,而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九宝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提出技术支持需求,明确告知世纪杰晨公司棠潮定制平台系统存在的问题,但自2018年7月30日起,世纪杰晨公司就不再向九宝网络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对于提出的问题均未进行反馈也未就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作出正式通知。综上,世纪杰晨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世纪杰晨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宝网络公司和王红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双方在第一期软件验收通过后才签订二期软件开发合同,二期合同是在一期合同履行完毕后签订的,并非九宝网络公司所称“二期合同是一期合同履行中的变更”。2.涉案项目平台研发过程中,九宝网络公司多次修改设计需求,且在二期补充协议中提出大量修改需求是导致项目开发延期的主要原因,该后果应由九宝网络公司自行承担。3.一期合同和二期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宝网络公司均进行了验收签认,其所称没有实际验收不符合客观情况。九宝网络公司还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上述书证足以证明其认可世纪杰晨公司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九宝网络公司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世纪杰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世纪杰晨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九宝网络公司支付世纪杰晨公司技术服务费369万元;2.判令九宝网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30118.68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8633.49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王金红对九宝网络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以上合计3738752.1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世纪杰晨公司与九宝网络公司就“棠潮定制平台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涉案一期合同)及补充协议。2016年12月20日,世纪杰晨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服务义务,双方完成“棠潮定制平台项目”的验收工作。2017年2月7日,世纪杰晨公司与九宝网络公司就“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涉案二期合同)。2017年6月15日,世纪杰晨公司与九宝网络公司就“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10月30日,世纪杰晨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服务义务,双方完成“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的验收工作。2018年1月11日,九宝网络公司和王金红向世纪杰晨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定截至2018年1月1日“棠潮定制平台一期和二期”项目九宝网络公司对世纪杰晨公司欠款总金额为369万元,九宝网络公司承诺2018年6月30日归还10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余款,王金红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还款计划出具后,九宝网络公司未按承诺归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金红有责任履行保证义务。
九宝网络公司、王金红原审辩称:涉案一期合同签订后,世纪杰晨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断拖延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经九宝网络公司多次催告并给予宽限期,世纪杰晨公司仍无法依约履行。为避免更大损失,九宝网络公司不得已按照世纪杰晨公司的要求签订了涉案二期合同。但世纪杰晨公司未按期履行系统开发义务,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世纪杰晨公司拒绝提供系统维护和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给九宝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九宝网络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并主张解除上述合同。
九宝网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九宝网络公司与世纪杰晨公司签订的一期、二期技术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世纪杰晨公司返还九宝网络公司已支付款项1775000元;3.判令世纪杰晨公司向九宝网络公司支付一期违约金560000元、二期违约金777000元以及因世纪杰晨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408250元(其中包括数据恢复80250元和平台经济损失328000元);以上合计3520250元。
世纪杰晨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世纪杰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九宝网络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软件系统,并经九宝网络公司验收。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九宝网络公司从未提出世纪杰晨公司交付的上述软件存在质量问题。九宝网络公司、王金红向世纪杰晨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未提出世纪杰晨公司交付的上述软件存在质量问题,或是世纪杰晨公司存在拖延研发周期、怠于履行质量保障维护义务等情况。九宝网络公司所提出的世纪杰晨公司拒绝提供技术支持的内容均为新需求,不属于涉案合同质量保障维护义务的范围。九宝网络公司为取得软件源代码,私自暴力破解软件,导致系统瘫痪,且由于九宝网络公司强行修改系统管理账号、密码,使得世纪杰晨公司已无法登陆服务器,相关损失应由九宝网络公司自行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3日,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并维护红缀集团棠潮定制平台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E-2016-5-23,即涉案一期合同)。该合同第四条“验收与支付”约定本合同总金额为380万元,其中28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100万元以王金红股份支付,具体支付阶段为: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5月28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二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蓝图设计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为期1个月,即2016年6月20日完成(完成标志为甲方需签收蓝图设计验收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6月2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本阶段甲方需签收蓝图设计验收单;第三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项目PC端开发于2016年6月21日开始,为期3个半月,开发1个月后,即2016年7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UI设计稿,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四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项目PC端开发2个月后,即2016年8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数据库说明书,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五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项目PC端开发3个月后,即2016年9月20日上线,乙方向甲方提供测试地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六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项目PC端上线后,2016年12月1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20%,即支付56万元及王金红女士相关合伙企业份额(具体以补充协议为准),本阶段甲方需签收PC上线验收单;第七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项目M站开始开发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上线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上线后3个月,即2017年2月28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本阶段甲方需签收M站上线验收单及整体项目上线验收单;第八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整体项目上线后在2017年5月28日,甲方在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九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整体项目上线后在2017年8月28日,甲方在支付乙方现金部分的10%,即支付28万元。第七条“开发对接、交付与验收”约定乙方于最后一次付款日期2017年8月28日前向甲方提交最终版本的系统源代码,并约定“验收的标准以软件需求说明书中的功能点为准,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将系统安装到位后,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双方在验收后,应制作验收报告,如发现产品与约定中的设计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完善,但应于验收后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修改要求或提出的要求超出约定中说明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修改要求后,应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应当遵照执行”。第八条“维护和服务”约定:“1.在系统PC端上线后开始,乙方提供二年免费的质量保障维护。二年免费服务维护后的维护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解决,但若因乙方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障碍,甲方不再另行付费;2.服务维护期内,乙方应确保在系统出现故障时,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问题,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乙方无法在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经甲方同意,方可顺延解决时间;3.维护及服务的内容还包括乙方负责对软件中存在的缺陷、故障的功能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等。由于各种原因,在原有功能上进行实际调整,乙方及时响应,免费维护。”第十条“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约定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以致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甲方或乙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乙方合同金额,否则应向乙方支付按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每个阶段乙方应完成的义务,若乙方逾期完成任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档期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应支付的乙方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3.乙方为甲方制作的系统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无法达到预期功能目标或者无法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乙方需及时为甲方提供质量维护工作,若超出24小时解决问题同时又未获得甲方顺延时间的许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若该未解决的问题造成甲方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5.乙方应保证为甲方制作的系统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甲方若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6.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7.任何乙方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应当赔偿给甲方的赔偿金,甲方均可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直接扣除”。该合同的附件一为《棠潮定制平台功能清单》。
同日,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王金红(丙方)签订涉案一期合同的补充合同,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100万元由丙方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代付事宜进行了约定。
后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王金红(丙方)另行签订涉案一期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本期不搭建WMS系统,三方一致同意将涉案一期合同中总金额(含税)380万元调整为总金额(含税)280万元,删除“剩余100万元以王金红股份支付,具体支付形式和份额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等与此相关的内容,其他验收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终止前述补充合同。
2016年12月20日,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共同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该证明显示:本项目于2016年12月18日完成了整体系统测试。系统满足业务应用,实现合同所述相关功能,即达到合格标准。系统已经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功能清单中的相关功能。本项目已测试通过,并成功上线。甲方确认全部系统功能验收合格,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棠潮定制平台项目的安装和调试,软件运行正常,符合甲方采购要求。
2017年2月7日,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并维护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E-2017-2-7,即涉案二期合同)。该合同第四条“验收与支付”约定本合同金额为259万元,以汇款方式支付,具体支付阶段为: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0%,即支付26万元;第二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二期蓝图设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20%,即支付52万元,本阶段甲方需签收蓝图设计验收单;第三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PC端和M端开发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UI设计稿,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即支付78万元;第四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PC端和M端完成测试且乙方向甲方提交数据库说明书、测试生产地址并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即支付77万元,本阶段甲方需签收M站上线验收单及整体项目上线验收单;第五次付款:棠潮定制平台二期项目上线6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10%,即支付26万元。第七条“开发对接、交付与验收”约定乙方于最后一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交最终版本的系统源代码,并约定“验收的标准以软件需求说明书中的功能点为准,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将系统安装到位后,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双方在验收后,应制作验收报告,如发现产品与约定中的设计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完善,但应于验收后3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修改要求或提出的要求超出约定中说明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修改要求后,应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应当遵照执行”。第八条“维护和服务”约定“1.在系统二期PC端及M端上线后开始,乙方提供一年免费的质量保障维护。一年免费服务维护后的维护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2.服务维护期内,乙方应确保在系统出现故障时,在24小时内及时、积极响应,遇到特殊情况时双方可协商解决;3.维护及服务的内容还包括乙方负责对软件中存在的缺陷、故障的功能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等。由于各种原因,如果甲方需要对部分功能进行调整,视工作量大小,必要时乙方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第十条“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约定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以致对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甲方或乙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和补充协议及其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研发的系统软件若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或者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如延迟交付,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视为根本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不低于本合同30%的违约金”。该合同的附件一为《棠潮定制平台二期功能清单》。
后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签订涉案二期合同的补充协议,就棠潮平台运营调整,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开发合同中的功能模块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7年10月30日,九宝网络公司(甲方)与世纪杰晨公司(乙方)共同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该证明显示:本项目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了整体系统测试。系统满足业务应用,实现合同所述相关功能,即达到合格标准。系统已经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功能清单中的相关功能。本项目已测试通过,并成功上线。甲方确认全部系统功能验收合同,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棠潮定制平台二期的安装和调试,软件运行正常,符合甲方采购要求。
2018年1月11日,九宝网络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显示:就九宝网络公司对世纪杰晨公司欠款事宜,确认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棠潮定制平台一期和二期合同],截至2018年1月1日九宝网络公司对世纪杰晨公司欠款总金额为369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余款。王金红对上述还款计划书提供保证。九宝网络公司、王金红主张该还款计划书是在世纪杰晨公司的胁迫下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8年9月18日,九宝网络公司出具机房现场操作授权书,该授权书显示:九宝网络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登陆托管服务器。现九宝网络公司授权北京空天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空天信通公司)派工程师使用非正常手段,强行修改九宝网络公司所有托管服务器的操作系统管理账号密码。九宝网络公司已经充分了解并理解以下提示的操作风险,对于密码修改后产生的任何问题不向空天信通公司及其员工追究任何责任。风险提示:1.非正常手段重设操作系统密码可能会造成不可恢复的数据丢失。由于安全原因,操作系统会使某些数据在非正常重设密码后不可访问来进行保护。2.一些加密文件在非正常重设操作系统密码后可能无法打开。3.管理账号密码重置后可能会产生一些网络安全问题,比如可能受到攻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世纪杰晨公司、九宝网络公司均认可九宝网络公司就涉案一期、二期合同已向世纪杰晨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17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一期、二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九宝网络公司与世纪杰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一期项目系于2016年12月20日完成技术项目验收,涉案二期项目系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技术项目验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世纪杰晨公司、九宝网络公司均认可九宝网络公司就涉案一期、二期合同已向世纪杰晨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170万元。根据九宝网络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截至2018年1月1日其对世纪杰晨公司欠款总金额为369万元,其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余款,其法定代表人王金红同意为九宝网络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提供保证。虽然九宝网络公司主张上述还款计划书的签订系在世纪杰晨公司的胁迫下所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对之予以证明。对于九宝网络公司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述情形,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在此基础上,虽然九宝网络公司以世纪杰晨公司未按期履行系统开发义务、交付的开发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拒绝提供系统维护和服务,给九宝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主张解除涉案一期、二期合同,但考虑到九宝网络公司已就涉案一期、二期项目向世纪杰晨公司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及还款计划书,应视为九宝网络公司认可涉案一期、二期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审法院对九宝网络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九宝网络公司要求世纪杰晨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主张,在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纪杰晨公司存在如其所述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之亦不予支持。
综上,世纪杰晨公司要求九宝网络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九宝网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世纪杰晨公司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九宝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世纪杰晨公司合同款369万元及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王金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九宝网络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九宝网络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九宝网络公司、王金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堂潮定制网站域名解析记录,拟证明世纪杰晨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制作成已经将红缀集团棠潮定制平台项目交付九宝网络公司的假象。堂潮定制网站域名首次解析时间是2017年7月27日,说明红缀集团堂潮定制平台项目在此之前没有上线,技术项目验收证明3.3记载的:2016年12月18日已经测试通过,并成功上线与实际情况不符。
世纪杰晨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首先,证据1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应采纳。其次,证据1为电脑截屏画面,不能证明其原始信息,且所查询网站并非政府职能部门,不具公信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世纪杰晨公司负责内容仅为定制平台上线,并不负责联网备案以及域名解析等工作,前述工作应由九宝网络公司自行负责,且平台上线与域名解析无必然关系。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且不能据以评判涉案软件的上线情况,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世纪杰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
证据1:互联网备案信息。拟证明双方签订的一、二期合同仅约定世纪杰晨公司负责平台上线,世纪杰晨公司并不负责相关备案及域名解析等工作,九宝网络公司因自身工作原因办理迟延,与世纪杰晨公司无关。
证据2:邮件记录。拟证明九宝网络公司不断变更设计需求,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开发周期延后。二期合同需求为九宝网络公司自行提出,其中提到了对新功能新技术的要求。
证据3: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拟证明九宝网络公司资金不足,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影响项目开发进度。
九宝网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九宝网络公司系合理提出变更需求;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关于证据1,九宝网络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且联网备案信息中网站名称记载为“棠潮定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证据2,系经过公证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九宝网络公司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证据3,系世纪杰晨公司收到九宝网络公司付款的银行回单及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九宝网络公司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期间,九宝网络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书,认为棠潮定制平台二期交付后Bug不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18年1月中旬被黑客攻击,需通过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被攻击是否是因为软件系统在开发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性考量所造成。同时,九宝网络公司经询价得知,涉案平台系非原创集成其他第三方项目或源代码实施开发,市场价格与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相差甚远,要求鉴定后按照鉴定价格进行调整。对此,本院认为,九宝网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双方对平台二期完成验收后,至2018年1月中旬期间,该平台存在何种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九宝网络公司已经对涉案平台软件验收通过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技术鉴定以确定平台系统开发与黑客攻击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准许。关于价格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单方要求通过鉴定调整合同价款,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价格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世纪杰晨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九宝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关于世纪杰晨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
九宝网络公司上诉提出,世纪杰晨公司延期完成开发任务,且实际交付的软件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6年5月23日,九宝网络公司与世纪杰晨公司签订一期合同。根据双方共同出具的一期项目验收证明,2016年12月18日,一期涉案软件系统完成了整体系统测试,九宝网络公司确认全部系统功能验收合格。此后,2017年2月7日,双方签订了二期合同,二期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功能模块更换事宜重新作了约定。2017年10月25日,双方完成整体系统测试,九宝网络公司确认全部系统功能验收合格,双方并于2017年10月30日共同出具了技术项目验收证明。此后,九宝网络公司还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一期二期合同,对世纪杰晨公司欠款369万元。九宝网络公司提出,项目验收证明及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世纪杰晨公司在一期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等情况,未交付合同标的,故被迫签订二期合同,该陈述既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且在案证据并未反映,在涉案软件平台上线运营后,九宝网络公司就该软件平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功能难以实现而与世纪杰晨公司进行沟通交涉。九宝网络公司以涉案软件平台遭受黑客攻击为由,据以证明涉案平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世纪杰晨公司确实存在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开发并交付,在案证据反映,双方一直就开发事宜进行沟通,九宝网络公司并未因世纪杰晨公司延迟履约而在履约过程中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考虑到软件开发本身是复杂性、持续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并存的综合性工作,且同时考虑到九宝网络公司也一直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双方已经事实上就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达成一致,不能据此认定世纪杰晨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九宝网络公司还提出,世纪杰晨公司自2018年7月30日起,不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此,本院认为,鉴于九宝网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存在严重迟延,即便世纪杰晨公司停止对九宝网络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也并不据此构成违约。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世纪杰晨公司存在根本违约,九宝网络公司以世纪杰晨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九宝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上已述,世纪杰晨公司已经依约完成涉案软件平台的开发义务,九宝网络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就剩余款项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九宝网络公司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并要求世纪杰晨公司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宝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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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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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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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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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潘召勇 |
书记员:黄文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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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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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本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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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杰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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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一、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世纪杰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369万元及利息(以1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王金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北京九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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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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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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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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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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