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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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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10幢1059室。

法定代表人:李碧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洋,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9楼及A座11层1104。

法定代表人:黎作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景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洋,被上诉人国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恒、伍文伟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趣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国泰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并发回重审;2.一审本诉诉讼费用、二审上诉诉讼费用由国泰公司承担(上诉标的:97276.2元)。事实与理由:1.景趣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开发义务,因国泰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陆家嘴国泰人寿官方网站项目开发与服务(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无法完成最终验收;同时,因国泰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两年半之久,诉讼期间部分邮件超期、附件无法下载造成景趣公司举证困难,进而导致本案中的部分开发成果物内容及形成时间无法查明,该不利后果应当由国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未正确适用举证责任,未查清案件事实,即认定景趣公司未完成合同开发义务,并将开发成果物更新后的时间认定为开发完成时间,属事实认定不清,归责错误。2.国泰公司违反保密约定擅自引入第三方开发,系国泰公司恶意违约且违约在先;景趣公司在仅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一直配备开发人员、更新合作项目。原审法院将国泰公司擅自引入第三方的违约行为认定为要求变更合同履行的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忽略景趣公司持续更新涉案项目的履约行为,直接认定合同自动终止,且在未对案涉开发成果物价值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判决返还部分开发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4.在国泰公司仅支付项目开发首付款项且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下,景趣公司已超额完成开发任务,同时,为保障案件顺利审理,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全部开发成果物。原审法院未对景趣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物采取保密措施,在国泰公司款项支付不足的前提下,间接通过质证方式向国泰公司交付了全部的开发成果物,侵害了景趣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权。

国泰公司辩称:1.景趣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成果。从本案一、二审证据看,景趣公司已完成的开发成果内容粗糙、95%的篇幅是复制粘贴原官网内容,不能体现创作性,大部分未实现页面动效。二审新证据形成时间与内容生成时间矛盾。2.国泰公司至今未收到景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成果,包含需求确认书、整个官方网站开发成果等。3.国泰公司已支付款项与景趣目前已经履行的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请求驳回景趣公司上诉请求。

国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国泰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项目开发与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解除。2.景趣公司返还国泰公司已支付款项194552.40元。事实和理由:国泰公司与景趣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景趣公司就国泰公司官方网站进行开发。国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依约向景趣公司支付194552.40元,但之后双方未实质开展官网开发项目,景趣公司未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交付工作成果。景趣公司未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5项的约定,提前7天书面通知国泰公司延期、与国泰公司协商解决。基于此,国泰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第二十条第3款、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

景趣公司辩称:景趣公司已于2016年1月4日向国泰公司交付了网站架构和网站线框,于2016年3月2日提交了系统文档(包括前端框架说明、数据库设计、接口API),但国泰公司并未回复。后景趣公司继续开发,完成了原型、设计稿和前端网页全部的合同内容,并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邮件,将涉案软件全部开发内容向国泰公司引入的第三方希亚思(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亚思公司)进行了交付,该封邮件抄送了国泰公司。因此,涉案合同项下的所有开发内容已于2016年11月18日全部完成交付。之后,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就国泰公司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景趣公司进行了更新,并于2018年7月26日再次向国泰公司发送了邮件,邮件中包括了已于2016年11月18日发送的内容。因此,景趣公司认为,景趣公司未在2016年3月31日交付工作成果系国泰公司原因所致。故景趣公司不存在违反涉案合同第20条第3款、第4款的违约行为,国泰公司不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景趣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涉案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景趣公司原审反诉请求:1.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尾款48638元。2.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6年11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未付款金额48638元的日千分之五计付)。3.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支付违约金72958元。4.国泰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赔偿景趣公司损失,包括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36000元。事实和理由: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泰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国泰公司违反涉案合同第2条第1.3款关于指派计算机专业工程师与景趣公司对接的约定。2.景趣公司2016年1月4日邮件(以下简称0104邮件)、2016年3月2日邮件(以下简称0302邮件)、2016年11月18日邮件(以下简称1118邮件)中交付的内容都属于景趣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国泰公司引入希亚思公司时,将0104邮件、0302邮件中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交付的开发内容擅自提供给第三方,并指令景趣公司向希亚思公司提供1118邮件中的开发内容,违反了涉案合同第9条第4款的约定。3.在景趣公司完成并交付了涉案合同开发内容之后,国泰公司既不答复亦不验收,反而更换项目负责人并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涉案合同有关国泰公司需配合验收的约定。综上,景趣公司认为,国泰公司应当就其上述违约行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泰公司辩称:1.景趣公司未向国泰公司递交过涉案合同约定的需求确认书,故国泰公司不应支付涉案合同尾款和滞纳金。2.国泰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已经指派了计算机专业工程师,未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3.国泰公司确实收到了景趣公司0302邮件,但国泰公司并未回复。至于0104邮件、1118邮件因经办人员已经离职,国泰公司已经无法核实上述邮件的具体内容。但国泰公司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国泰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第9条第4款约定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景趣公司将1118邮件内容发送给希亚思公司的行为,系三方协商后景趣公司主动向希亚思公司发送了相关工作内容,所发送的内容不属于景趣公司的商业秘密。4.即使景趣公司确实开发、完成了涉案网站,并通过1118邮件向国泰公司交付,国泰公司认为景趣公司的上述交付行为亦属于延期交付,国泰公司有权不予验收。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12月14日,国泰公司(甲方)与景趣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就涉案项目合作事宜,约定:一、项目内容。1.官网开发项目明细,PC网站前端开发,税前总计241500元,税14490元(6%),含税总计255990元,折扣价(95折)243190.50元。(1)需求与设计,项目需求分析,10000元。(2)验收交付,整合与测试(网站接口测试),5,000元。(3)PC页面(PC页面开发内容包括注册登录等十二个功能需求模块,每个功能需求模块均列明具体的开发项目明细,每个开发项目明细均按原型设计、视觉设计、切图 前端动效三个阶段分别计价收费并列明“单项小计”,该PC页面总计144,000元,该PC页面具体开发的功能需求模块及开发项目明细详见原审判决书附件一《PC端网站演示情况》)。(4)Mobile页面(Mobile页面开发内容包括首页等五个功能需求模块,每个功能需求模块均未列明具体的开发项目明细,而是标注“全部”,每个功能需求模块均按原型设计、视觉设计、切图 前端动效三个阶段分别计价收费并列明“单项小计”,该Mobile页面总计82,500元,该Mobile页面具体开发的功能需求模块详见原审判决书附件二《Mobile端网站演示情况》)。2.技术支持服务。(1)系统维护时间:一年。(2)产品培训。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甲方应至少拥有一名责任心强、计算机相关专业、了解业务管理的工程师,负责该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因甲方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系统崩溃等问题,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之内……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开发设计……三、双方责任。1.甲方应及时提供开发所需资料及相关信息……3.甲方提供以下人员配合开发:IT技术人员。4.乙方应达到甲方所提设计开发要求。四、项目进度与计划。1.项目开发时间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2.项目交付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3.项目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5.如乙方不能及时完成开发工作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延期,并与甲方协商解决。五、价格及付款。1.本合同项下费用总计243190.50元。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2015年12月18日前),向乙方预付80%项目费用即194552.4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需求确认书。3.项目验收测试完毕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2016年4月14日前),甲方应支付全部剩余20%项目费用即48638.1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用户测试文档……九、保密义务。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公司信息、甲方客户信息、部门信息、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各种信息……3.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终止而终止,如双方没有对保密期限加以规定,则直至保密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才予以解除。4.双方应严格保守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的商业及技术机密,否则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5.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十一、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软件必须是自行开发的,保证不是侵权软件。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排他的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标的作品及其程序等……十三、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六、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二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甲方无故未及时提供开发所需资料及相关信息,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甲方无故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价款,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未按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开发设计,经双方沟通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未按时完成项目开发,项目交付的,经双方协商,乙方不能在协商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发生情形(1)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未按时提供资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发生(2)、(4)情形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已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发生情形(3)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十三、协议生效及期限……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4.因客户原因造成项目拖延超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时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015年12月18日,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首期款194,552.40元。

2016年1月4日,景趣公司(××××@jingqutech.com)向国泰公司(x×××@cathaylife.cn)发送名称为“国泰人寿官网需求”的邮件(即0104邮件)称:目前国泰人寿官网项目已经全面展开。为了确保国泰人寿官网顺利设计开发,减少项目过程中的不必要返工,有部分需求工作急需确认:1.设计风格确认,根据景趣提供的设计A/B给出相应反馈,确认采用的设计风格(考虑其他项目中有关视觉的需求变更最为频繁,请一定事先明确)。2.官网视觉风格是否与掌中宝的视觉风格保持关联?建议针对颜色、辅助图形方面进行关联。3.本次改版核心目的是调整合理化网站的架构,优化用户访问体验,网站架构的重新梳理工作请尽快提交成果物。4.在网站架构梳理清晰的前提下,对每个页面的内容,功能请明确要素。附件是《网站架构》和《网站线框图》的参考。0104邮件显示存在两个附件,分别为:好信主站架构.png、网站线框.docx。审理中,景趣公司展示了0104邮件的原件,但0104邮件的附件无法下载。

2016年3月2日,景趣公司(××××@jingqutech.com)向国泰公司(××××@cathaylife.cn)发送名称为“系统文档”的邮件(即0302邮件)称:附件是目前系统文档,包括前端框架说明、数据库设计和微信使用到的API。0302邮件显示存在一个附件。审理中,景趣公司展示了0302邮件的原件,并当庭下载了0302邮件中文件名为系统文档.docx的附件,该文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功能模块、软件架构、数据库、外部API等。

2016年11月17日,希亚思公司(顾海龙,××××@cacshanghai.com)向景趣公司(周溥磊,××××@qq.com)发送名称为“陆家嘴国泰开发计划及工期”的邮件[以下简称1117邮件,该份邮件并抄送给国泰公司(××××@cathaylife.cn、××××@cathaylife.cn等)]称:刚刚收到了您的邮件,知道了贵司开发概算,但是能否给出一个预估的开发计划(附件为开发计划模板,请直接填写),并确认各个开发阶段的工作任务,想定阶段及工作如下:1.基本设计。(a)根据广告设计公司提供的页面设计稿,完成同类型其他页面的样式设计稿(PC和移动两套的所有页面)。(b)同CAC及客户一起讨论接口,完成接口设计书。2.CT。(a)根据确认的设计稿样式完成网页的HTML制作,以及相应的可视化的效果。(b)根据接口设计书完成网页上的交互功能(前端提交、并根据后台返回的结果正确反映到页面)。(c)响应式技术(PC和移动两套页面的开发)。(d)单体测试实施。3.IT。(a)结合测试。(b)测试发生的问题的修改对应。4.ST/UAT。(a)Cac主导的系统测试(和CAC一起在客户环境内进行系统测试)。(b)测试发生的问题的修改对应。(c)用户验收测试(支持)。填写说明:MasterSchedule,填写各阶段的预估期间。Milestone,填写里程碑。

2016年11月18日,景趣公司(周溥磊,××××@qq.com)以名称为“回复:陆家嘴国泰开发计划及工期”的邮件(即1118邮件)回复希亚思公司(顾海龙,××××@cacshanghai.com)上述1117邮件,1118邮件同时抄送给国泰公司(××××@cathaylife.cn、××××@cathaylife.cn等),1118邮件称:附件是我们预估的开发时间,在排期一栏,视觉设计是我们预估的移动端的一些设计,因为昨天您说了,设计公司不能完全完成移动端一些设计。关于UAT测试,我们觉得应该有贵公司统一协调,我们配合你们完成,出现前台bug,我们可以修补。1118邮件显示存在一个文件名为设计人日一览.xlsx的附件。审理中,景趣公司展示了1118邮件的原件(含1117邮件),并当庭下载了1118邮件及其附件,该设计人日一览.xlsx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PC端工时表(频道/页面名称,共计56人日)。首页/首页;商城/商城首页、在线投保页面、产品介绍页面、产品报价、资料填写、支付页面;关于公司/关于公司、企业文化、企业荣誉、新闻中心一览、人事招聘、联系我们;保险学院/保险学院、人在险图、保险主义、保险主义(详细)、险为上策(详细)、反洗钱小讲堂一览;用户中心/用户中心页面、用户登入页面、用户注册页面、用户积分页面、用户关系人查询页面、用户关系人添加页面;会员俱乐部/会员俱乐部、积分商品页面、商品兑换页面、推荐有礼页面;客户服务/客户服务、理赔服务、保单借款服务、公告利率、申请书下载、自助查询、VIP俱乐部章程、东航缴费上传、两岸服务、服务流程、相关表单下载、在线留言。2.移动端工时表(频道/页面名称,共计21人日)。首页/首页;商城/商城首页;关于公司/新闻中心一览;用户中心/用户中心页面;会员俱乐部/会员俱乐部;客户服务/服务内容。3.排期。(工作类型,期间)。视觉设计,2016年12月1日至4日;前端页面,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2日;前端数据,2017年1月3日至2月2日;单体测试(CT),2017年2月3日至3月1日;系统测试(IT),2017年3月2日至3月4日。

2018年7月26日,为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国泰公司(徐凯利等)与景趣公司(傅尹等)在微信群聊中发生争执。同日下午3:16,国泰公司(徐凯利,××××@cathaylife.cn)向景趣公司(傅尹,××××@vaticanit.cn等)发送名称为“陆家嘴国泰人寿官网项目合同履约事宜”的邮件称:经微信沟通,双方对2015年12月签署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项目开发与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现我司处理流程如下:一、调取离职人员谢海青往来邮件。二、内部沟通决策是否继续合作。三、与贵司正式面对面沟通。同日下午3:33,景趣公司(傅尹,××××@vaticanit.cn)向国泰公司(徐凯利,××××@cathaylife.cn)、景趣公司工作人员(××××@vaticanit.cn、××××@qq.com)、景趣公司律师周懿懿(××××@allbrightlaw.com)、景趣公司法务王珏娟(x×××@vaticanit.cn)等,发送名称为“回复:陆家嘴国泰人寿官网项目合同履约事宜”的邮件称:收到您的邮件,感谢最终在项目签订合同后两年后中断了您这里的沟通后还是我们都正式沟通了项目情况与进度。针对微信群里的沟通,虽然项目进展2年来,我们团队一直也被拖拉而没有收到正式指示重启项目需求的调整。但是今天沟通后,我们还是期待继续与贵司合作,并且希望尽快通过我们新一轮的有效的从您这方发出的沟通,包括您对调整项目成果的需求来继续工作,直至完成我们原合同约定内容。针对您新提出的需求,如果与原合同约定内容由额外增加的或不一致的,我们也会合理考虑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报价。

同日下午3:39,景趣公司傅尹(××××@vaticanit.cn)以名称为“Fw:回复:陆家嘴国泰开发计划及工期”的邮件(以下简称景趣内部邮件),向景趣公司律师周懿懿(××××@allbrightlaw.com)、景趣公司法务王珏娟(x×××@vaticanit.cn)转发了上述1117邮件、1118邮件,该景趣内部邮件还包括了两个附件,其文件名分别为:设计人日一览.xlsx、国泰人寿网站.zip。上述设计人日一览.xlsx文件内容与1118邮件附件内容相一致。审理中,景趣公司展示了景趣内部邮件的原件,并当庭下载了景趣内部邮件的附件,上述国泰人寿网站.zip中包括“_MACOSX”、“国泰人寿网站”两个文件夹,其中“国泰人寿网站”文件夹中共有12个文件,在2015年10月12日至11月17日前完成的文件包括:国泰人寿网站诊断报告及建议书.key、国泰人寿网站调研报告.key、国泰人寿网站优化建议书.pdf、国泰人寿网站.jpg、国泰人寿网站.psd、26.pic_hd.jpg、2.pic_hd.jpg、国泰网站项目报价.pdf、1.pic_hd.jpg。在2016年1月12日、8月2日完成的文件包括:v1.psd、v2.psd、信用盾发卡方案0721.pptx。“_MACOSX”文件夹中亦有一个名称为“国泰人寿网站”的文件夹,该文件夹中存在12个与前述12个文件相同名称,但大小仅为1KB的文件。

2018年10月9日,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发送《通知函》,以双方未实质开展涉案合同约定的官网开发项目为由,要求景趣公司全额退还国泰公司已付款194552.40元。

2018年10月18日,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发送《国泰官网开发项目沟通函》,明确拒绝了国泰公司的退款要求,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其一为解除项目合同,解除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从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其二为国泰公司支付景趣公司剩余合同费用尾款并反馈及沟通国泰公司针对涉案项目的推进事宜,景趣公司在双方协商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沟通及反馈后的工作。

2019年4月8日,原审法院收到国泰公司本案诉状。2019年6月1日,景趣公司出具了委托郁冰参与本案调解的委托书。同月5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同月6日,景趣公司向原审法院立案庭出具书面函,明确表示要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2019年8月16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景趣公司递交的证据9中附件即景趣网站成果进行了现场勘验。景趣公司递交的景趣网站成果中含“网站设计稿”、“网站调研报告”、“网站页面”共三个文件夹,其中:1.“网站设计稿”文件夹中包括“mobile_psd”文件夹和“pc_psd”文件夹。(1)“mobile_psd”文件夹内共7个PSD文件,该7个文件的修改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至17日。(2)“pc_psd”文件夹内共47个PSD文件,该47个文件的修改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15日。2.“网站调研报告”文件夹中系文件名为国泰人寿网站调研报告.key、国泰人寿网站优化建议书.pdf两个文件,该两个文件的修改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该两个文件的内容与前述景趣内部邮件附件国泰人寿网站.zip中“国泰人寿网站”文件夹中的同名文件相一致。3.“网站页面”文件夹中包括“mobile”文件夹、“pc”文件夹和国泰人寿页面表.xlsx文件。(1)“mobile”文件夹中包括107个文件,7个文件夹。其中除zepto.min.js文件的修改日期是2016年7月14日外,其余文件的修改日期均在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2)“pc”文件夹中包括265个文件,19个文件夹,该文件夹中所有文件的修改日期均为2019年6月1日至5日。(3)国泰人寿页面表.xlsx文件的修改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本次现场勘验系针对“qyu2632110001.my3w.com/GuoTai/pc”网址中网站进行,该网站仅具有网站页面,并没有实现具体功能。经比对,用于网站部署的文件均来源于前述景趣公司证据9附件即景趣网站成果中文件夹“网站页面”/“mobile”、“pc”文件夹中的对应文件。网站页面演示的具体情况,勘验的具体内容详见原审判决书附件一、附件二。

审理中,景趣公司表示,1.其已通过1118邮件向国泰公司交付景趣内部邮件的两个附件(即设计人日一览.xlsx和国泰人寿网站.zip)。2.其就涉案网站自2016年4月起至今一直在持续更新。虽然,“网站页面”文件夹中相关文件显示了2019年6月的修改时间,但实际上开发早已完成,景趣公司仅是在2019年6月对网页图片进行了更新。3.1118邮件后,国泰公司引入第三方开发公司即希亚思公司,准备替换景趣公司,景趣公司实际并不同意,是国泰公司不配合导致景趣公司未交付。4.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景趣公司仅需完成前端页面,而前端页面功能是否完成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5.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交付的代码、框架、架构属于涉案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景趣公司商业秘密。

国泰公司则表示,1.1118邮件后,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三方曾召开协调会,由三方共同协作开发涉案网站,之后因故未达成一致,致使涉案网站未实质开发。2.0302邮件中收件邮箱××××@cathaylife.cn的持有人李立科系国泰公司的计算机专业工程师。3.景趣公司递交的景趣网站成果仅有页面无法实现功能。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景趣公司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完成了涉案网站的全部开发。2.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以及本案的处理。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景趣网站成果在2016年11月18日前已经完成。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证,景趣网站成果中除国泰人寿网站调研报告.key、国泰人寿网站优化建议书.pdf两个文件的修改时间在2015年10月12日、zepto.min.js文件的修改时间在2016年7月14日外,其余文件的修改时间均在2016年11月18日之后,而景趣公司在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有关景趣网站成果在2016年11月18日前已经完成的主张,故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关于景趣网站成果在2016年11月18日前已经完成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现场勘验表明景趣网站成果并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涉案网站开发项目明细中包括了项目需求设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双方,一般将项目需求设计作为软件的验收标准,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景趣公司完成了上述项目需求设计,亦无证据显示项目需求设计的具体内容以及该项目需求设计已向国泰公司进行了交付,而在缺少项目需求设计的情况下,景趣公司关于其已全部履行涉案合同的答辩意见,本身并不成立。即使按照景趣公司关于景趣网站成果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衡量景趣网站成果,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亦表明,景趣网站成果中:1.PC端网站页面中存在:(1)注册登录模块中无会员中心页面;缺少邮箱方式找回密码选项。(2)首页模块中无公司及行业动态页面;轮转广告图无法自动轮转播放;无营销活动页面;员工入口存在文字错误。(3)网上商城模块中产品中心页面内容与功能需求无关;无投保流程页面;自助服务、企业合作页面内容与功能需求无关;无综合意外、投资理财、旅行平安、交通意外购买流程页面。(4)快捷服务模块中无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5)新闻动态模块页面缺失。(6)缺少招贤纳士菜单以及招贤纳士模块中的企业优势页面。(7)缺少公司介绍菜单以及公司介绍模块中的幸福家庭页面。(8)产品中心模块中点击所有产品选项均跳转至基本保障页面。(9)保险学院模块中点击选项页面报错。(10)无其他次要页面等问题。2.Mobile端网站页面中则存在:(1)首页模块中点击首页下方具体险种后均跳转至学院页面。(2)产品中心模块中点击相应选项均跳转至新闻中心页面。(3)会员俱乐部模块中点击相应选项均跳转至新闻中心页面。(4)所有Mobile端网站页面均无二级页面等问题。因此,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关于景趣网站成果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再次,在案证据显示,景趣公司仅向国泰公司递交了0104邮件附件好信主站架构.png和网站线框.docx,0302邮件附件系统文档.docx,以及1118邮件附件设计人日一览.xlsx,没有证据表明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交付了国泰人寿网站.zip和景趣网站成果。一方面,现有证据显示国泰人寿网站.zip是景趣公司傅尹发给景趣公司律师、法务的景趣内部邮件的附件,而景趣公司和希亚思公司之间1118邮件中的附件仅包括设计人日一览.xlsx,景趣公司关于1118邮件中包括了国泰人寿网站.zip文件,显然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景趣公司曾以任何形式向国泰公司交付过国泰人寿网站.zip和景趣网站成果,故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其已通过1118邮件向国泰公司交付过国泰人寿网站.zip文件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在案证据表明,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仍在就涉案合同的履行进行磋商。2018年7月26日国泰公司与景趣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就涉案合同履行发生了争议,而在案证据中与上述争议最接近的,能够反映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是1117邮件、1118邮件,上述邮件中希亚思公司在收到景趣公司的“开发概算”后,要求景趣公司给出一个预估的“开发计划”,景趣公司予以了回复并在1118邮件附件设计人日一览.xlsx文件中预估了开发时间。从1118邮件附件设计人日一览.xlsx文件中列明的涉案网站开发事项看,明显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网站开发内容有着极为明显的改变,结合国泰公司未就景趣公司0104邮件、0302邮件予以正面回复的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已就涉案网站“项目需求设计”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均确认在1118邮件后,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三方未就涉案网站的开发达成一致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系国泰公司有意变更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涉案网站实际开发内容,而直至2016年11月18日,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仍在就涉案网站的具体开发内容、范围、开发时间等履约事项进行磋商。

综合上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只有在涉案项目验收测试完毕,且国泰公司收到景趣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后,景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48,638.10元余款的付款条件方才成就。而如原审法院上文所言,就涉案网站景趣公司实际并未完成,亦未交付,更未测试,因此,景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合同余款的付款条件远未成就,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要求国泰公司支付涉案合同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其完成并交付了涉案合同开发内容之后,国泰公司既不答复亦不验收,反而更换项目负责人并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反涉案合同配合验收约定的违约行为的诉讼主张,亦不予采纳,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根据涉案合同第二十三条第4款的约定,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6月18日自行终止,故本案中,国泰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已无必要。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如原审法院上文所言,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中,因国泰公司有意变更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涉案网站实际开发内容,而至2016年11月18日,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仍在就涉案网站的具体开发内容、范围、开发时间等履约事项进行磋商。故国泰公司和景趣公司或应就涉案合同履行达成的变更签订补充书面协议;或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但自1118邮件后,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或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国泰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实际需求方,在已经收到景趣公司递交的有关变更涉案网站开发内容的计划后,既未就涉案合同开发事项的变更与景趣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又未要求景趣公司继续开发涉案网站,故国泰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拖延了涉案合同的履行。自2015年12月14日涉案合同签署至2018年7月26日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就涉案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的上述行为拖延涉案合同的履行长达两年半,即使以现有证据中显示的景趣公司最后修改涉案网站文件的2016年12月17日作为起算日至2018年7月26日双方发生争议时,国泰公司的上述行为亦拖延涉案合同的履行长达一年半之久,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国泰公司的行为已经触发了涉案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因客户原因造成项目拖延超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时则本协议自行终止的约定,原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景趣公司在2018年7月26日前最后修改涉案网站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2月17日,故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6月17日自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故自2017年6月17日之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自行终止。鉴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2017年6月17日自行终止,故国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已无必要。

(二)关于本案的处理

1.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国泰公司违反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3款关于指派计算机专业工程师与景趣公司对接约定的诉讼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国泰公司在审理中明确向原审法院表示0302邮件中收件邮箱××××@cathaylife.cn的持有人李立科系国泰公司的计算机专业工程师,景趣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考虑到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3款主要针对“负责该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而涉案软件实际并未完成,日常维护工作实际尚未开始。故原审法院认为,在国泰公司已经指定李立科接受景趣公司已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尚无证据表明国泰公司存在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3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不予采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国泰公司引入希亚思公司时,将0104邮件、0302邮件中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交付的开发内容擅自提供给第三方,并指令景趣公司向希亚思公司提供1118邮件中的开发内容,属于侵害景趣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了涉案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的诉讼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在本案审理中,景趣公司确认在0104邮件、0302邮件中向国泰公司交付的代码、框架、架构属于其商业秘密,但景趣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说明其所称的代码、框架、架构中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原审法院也无从判断景趣公司0104邮件、0302邮件中是否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其二,没有证据表明,国泰公司曾将0104邮件、0302邮件中的附件内容交付给希亚思公司。而1118邮件系景趣公司自行向希亚思公司发送了设计人日一览.xlsx文件。故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不予采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于国泰公司关于景趣公司返还国泰公司已支付款项194,552.4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6月17日终止履行,故自该日起涉案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均无需履行。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其在2019年6月仍持续更新涉案网站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在景趣公司最后修改涉案网站文件的2016年12月17日至双方发生争议的2018年7月26日期间曾履行过,而景趣公司所述的上述更新(涉及景趣公司证据9“网站页面”/“mobile”、“pc”文件夹中共371个文件)发生在2019年5月31日至6月6日期间,此时双方已就涉案网站的履行发生争议,且国泰公司已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副本,景趣公司已得知本案诉讼并于2019年6月1日向其工作人员出具了参与本案调解的委托书。故景趣公司的上述更新并非为了履行涉案合同,景趣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已经实际终止,双方发生争议其已得知本案诉讼后,才对其涉及涉案合同履约义务用于部署涉案网站的文件进行更新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其在2019年6月仍持续更新涉案网站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如原审法院上文所言,就涉案网站景趣公司实际并未完成、亦未交付、更未测试,而景趣公司、国泰公司尚在就涉案网站的具体开发内容、范围、开发时间等履约事项进行磋商,故根据上述履行情况,景趣公司应当向国泰公司返还已收国泰公司的合同款。但鉴于,系国泰公司拖延导致涉案合同自行终止,故应当以折抵合同款的方式,由国泰公司就其拖延履行涉案合同的违约行为赔偿景趣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国泰公司所应承担的景趣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的2017年6月17日前,景趣公司完成的与涉案合同有关工作的具体内容在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内容中所占比重、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景趣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所花费的大致工作量以及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并在上述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返还的合同款中直接抵扣。

4.对于景趣公司关于国泰公司向景趣公司支付违约金72958元,并赔偿景趣公司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涉案合同就国泰公司涉案拖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并无相关违约金约定,故原审法院对于国泰公司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其二,景趣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并非国泰公司涉案拖延履行涉案合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就景趣公司的该项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对于景趣公司有关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一)景趣公司应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泰公司合同款97276.20元;(二)驳回国泰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景趣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景趣公司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国泰公司负担2095.50元,由景趣公司负担2095.50元。本案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景趣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景趣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证据1“阶段性文件完成列表清单”和证据2“阶段性工作成果物文件包光盘”,用以证明景趣公司在2016年签订合同后的约定时间内已经完成所有开发工作,但是因国泰公司更换了项目开发联系人,未及时与景趣公司确认及推进完成涉案项目,导致项目开发、验收过程延误长达3年以上。且国泰公司在2017年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企图引入第三方合作开发2016年约定的项目,导致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景趣公司不同意将已经开发的所有阶段性及最终成果物与第三方共享。

针对景趣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国泰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合法性,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1.证据的形成时间与其引用的内容时间矛盾,文件夹中多张图片显示非2016年生成,而是2017年底之后生成。2.证据中很多文件虽然文件名称不一样,但内容重复,且文件内容95%为复制粘贴国泰公司官网,从展现的形式或结构来看,为简单拼凑,未体现自身创作性。3.景趣公司主张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完整版本,以“注册登录”—“登录”为例说明,仅为图片展示效果,与原审中2019年8月16日展示的网站成果显示效果差异巨大,原审具备手机号登录和邮箱登录页面,并能在框内输入,二审提交的证据并不具备维护时可实现的功能。4.景趣公司主张2016年11月18日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但从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的修改时间来看,绝大部分文件显示的修改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后,景趣公司表述前后矛盾,无法认可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义务。

对于景趣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结合国泰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因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网站页面内容、修改时间等与原审法院勘验结果存在诸多不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询问后,景趣公司在其代理意见中补充提交了2016年6月3日景趣公司员工与国泰公司前员工谢海清的往来邮件截图。邮件中,景趣公司员工表示:“海清,你好,之前发给你的邮件一直没有收到回复。再次将国泰官网项目交付物以邮件方式发送到你个人邮箱。目前我们已经完成所有页面,请尽快验收。设计成果详见附件,内容清单详见下表”,并附有内容清单图片和名称为“guotai_20160601”的压缩文件附件。同日,谢海清回复邮件称“收到,我已离职,你们等对接人员联系,谢谢。”对于该邮件,景趣公司表示“这一组邮件交流因为是我方公司员工私人邮箱与国泰前员工谢海清的私人邮箱交流,所以在一审中我们有口头提及,但并没有当做主要证据提交”。对此,国泰公司的意见是:不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景趣公司此前提交的0104邮件、0302邮件的收件地址均为国泰公司官方邮箱,而该封邮件显示的收件地址为个人邮箱,且景趣公司也表示其在诉讼中提交的是2016年之后更新的文件,与邮件附件中的时间不一致。

对于景趣公司二审询问后提交的参考资料,结合国泰公司的意见,本院认定如下:鉴于景趣公司未提交上述邮件的原始记录,且国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真实性无法核实。此外,景趣公司员工发送的邮件中提及“再次将国泰官网项目交付物以邮件方式发送到你个人邮箱”,说明景趣公司认为其曾经以其他方式交付过涉案项目,但景趣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综上,本院对景趣公司提交的该组邮件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

1.关于景趣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景趣公司负责为国泰公司开发PC网站前端,具体包括:(1)需求与设计,项目需求分析;(2)验收交付,整合与测试(网站接口测试);(3)PC页面开发(PC页面开发内容包括注册登录等十二个功能需求模块,每个开发项目明细均按原型设计、视觉设计、切图 前端动效三个阶段分别计价收费);(4)Mobile页面开发(Mobile页面开发内容包括首页等五个功能需求模块);(5)一年期系统维护和产品培训。

2.关于原审法院对涉案软件的勘验情况。2019年8月7日原审法院给双方当事人的《通知》载明,景趣公司负责涉案软件演示环境的搭建,并准备当庭演示所需全部软硬件,演示的软件储存在原审法院电脑中,因景趣公司表示演示的涉案软件为商业秘密,故各方参与人均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签署保密承诺书。2019年8月16日原审技术调查官和法官助理组织国泰公司和景趣公司就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情况进行了演示勘验,正式演示前,国泰公司和景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签署了保密承诺书,承诺对演示内容、演示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保密,原审法院亦对各方参与人告知演示内容不能复制,任何摘录均留在法庭。

3.关于涉案软件的交付时间。二审询问中,景趣公司明确,以2016年11月18日作为向国泰公司完成交付开发成果的最终时间,即2016年11月18日之后未进行过其他交付行为。国泰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4.关于涉案合同长期拖延的问题,二审询问中,景趣公司表示,因希望与国泰公司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故在国泰公司未回复其邮件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催促国泰公司积极履行涉案合同。

5.关于涉案合同的状态。原审2019年7月24日庭前会议中,国泰公司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景趣公司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直接进行处理。二审询问中,国泰公司和景趣公司均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对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已自动终止,景趣公司不予认可。国泰公司和景趣公司表示,若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和双方过错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景趣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国泰公司相关合同款项。

(一)景趣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开发任务

景趣公司上诉认为,其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开发任务,并于2016年11月18日前完成交付,故不需要向国泰公司返还相关合同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景趣公司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开发任务,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景趣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在国泰公司验收涉案软件前,景趣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完成国泰公司PC页面和Mobile页面开发任务,具体分为:(1)完成项目需求设计与分析,并向国泰公司提交;(2)完成PC页面和Mobile页面开发任务,并向国泰公司交付;(3)已开发的PC页面和Mobile页面基本符合涉案合同的要求。

第二,关于景趣公司是否完成项目需求设计与分析并向国泰公司提交的问题。景趣公司虽在本案中提交0104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其已向国泰公司提交需求设计文件,但该邮件附件《网站架构》和《网站线框图》无法打开,景趣公司辩称是因国泰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两年半之久,诉讼期间部分邮件超期、附件无法下载造成景趣公司举证困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0104邮件正文显示景趣公司仅是要求国泰公司对部分需求进行确认;其次,景趣公司作为涉案软件开发方和邮件发送方,理应留存0104邮件附件《网站架构》和《网站线框图》,故其仅因邮件超期、附件无法下载为由主张无法举证难以成立,景趣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定景趣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成项目需求设计与分析并已向国泰公司提交。

第三,关于景趣公司是否完成PC页面和Mobile页面主要开发任务并向国泰公司交付的问题。景趣公司主张其已于2016年11月18日前完成开发并交付,但是从1118邮件来看,截至2016年11月18日,国泰公司、景趣公司、希亚思公司仍在就涉案软件的具体开发内容、范围、开发时间等事项进行磋商;截至2016年11月18日,景趣公司先后通过邮件向国泰公司交付了“好信主站架构.png”“网站线框.docx”“系统文档.docx”“设计人日一览.xlsx”等文件,但如前所述,上述文件中“好信主站架构.png”“网站线框.docx”无法打开,且上述文件均不能等同于应当向国泰公司交付的PC页面和Mobile页面文件。因此,对于景趣公司认为其已于2016年11月18日前完成涉案软件开发并交付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景趣公司已开发的PC页面和Mobile页面是否符合涉案合同要求的问题。对于景趣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涉案软件的最终开发成果,原审法院组织了勘验,对各项功能的开发情况逐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了详尽的开发成果应当达到的标准与实际完成情况的比对分析表,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景趣公司的已开发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勘验较为详实,勘验过程和勘验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具体比对内容不再赘述。至于景趣公司认为涉案软件部分内容缺失系因国泰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致,该主张系对国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过错的指控,该主张能否成立,本院将在民事责任承担部分予以评述。

综上,景趣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并于2016年11月18日前完成交付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涉案合同应当解除

本案中,首先,虽然景趣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开发任务,但考虑到涉案合同所涉网站的开发并非仅由景趣公司单独开发即能完成,期间需要得到国泰公司的密切配合与支持,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国泰公司在涉案网站的开发过程中,自身存在拖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对于涉案合同所涉网站未能全部开发完成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本案难以将涉案合同所涉网站未能全部开发完成的消极后果全部归咎于景趣公司一方,本案并不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国泰公司据此主张法定解除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虽然国泰公司主张法定解除并不能成立,但本院注意到,本案二审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上述意见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形成了合意。结合涉案合同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第三人利益,本院对双方在诉讼中形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予以确认,并以本判决作出之日为涉案合同解除之日。需指出的是,涉案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为“因客户原因造成项目拖延超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时则本协议自行终止”,该条款指向的合同自行终止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为涉案协议签订之日,而非涉案协议履行中的任意时间点,故不能直接对应适用于本案所涉情形。原审法院依据该合同约定认定涉案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意而解除,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景趣公司尚未完成的其他开发任务不再继续履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首先,景趣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国泰公司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且在国泰公司未回复邮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式催告国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而国泰公司对于景趣公司的邮件长期不回复,亦不催告景趣公司及时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故可以认定景趣公司和国泰公司对于涉案合同未能最终履行完毕均负有过错责任。其次,本案中,国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预付80%项目费用即194552.40元,而景趣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并交付涉案项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未能最终履行的过错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景趣公司已完成的工作情况、景趣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所花费的大致工作量以及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返还合同款97276.20元并无不当,对于景趣公司上诉请求不予返还合同款97276.2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景趣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未对景趣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物采取保密措施,在国泰公司款项支付不足的前提下,间接通过质证方式向国泰公司交付了全部的开发成果物,侵害了景趣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景趣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在勘验过程中已进行保密事项的充分告知并组织各方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采取了必要的适当的保密措施;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在国泰公司已经履行预付首期开发费用的情况下,景趣公司本就负有向国泰公司交付验收开发成果的义务,即便原审法院将景趣公司开发成果交由国泰公司质证,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涉案合同约定;最后,景趣公司在本案中至始均主张其已完成涉案网站开发任务并向国泰公司进行了交付,现其主张原审法院通过质证方式向国泰公司交付侵害了其商业秘密和财产权,显属前后矛盾。综上,景趣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景趣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于涉案合同自动终止的认定有所不当,但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本院在依法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4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张晓阳、何隽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责任承担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人民币97,276.20元;二、驳回原告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景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受托方履行合同情况的认定;合同解除与自动终止的认定;合同解除后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

裁判观点

1.虽然景趣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开发任务,但考虑到涉案合同所涉网站的开发并非仅由景趣公司单独开发即能完成,期间需要得到国泰公司的密切配合与支持,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国泰公司在涉案网站的开发过程中,自身存在拖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对于涉案合同所涉网站未能全部开发完成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本案难以将涉案合同所涉网站未能全部开发完成的消极后果全部归咎于景趣公司一方,本案并不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国泰公司据此主张法定解除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虽然国泰公司主张法定解除并不能成立,但本院注意到,本案二审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上述意见应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形成了合意。结合涉案合同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客观事实以及涉案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第三人利益,本院对双方在诉讼中形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予以确认,并以本判决作出之日为涉案合同解除之日。需指出的是,涉案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为“因客户原因造成项目拖延超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时则本协议自行终止”,该条款指向的合同自行终止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为涉案协议签订之日,而非涉案协议履行中的任意时间点,故不能直接对应适用于本案情形。

3.涉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意而解除,故根据法律规定,景趣公司尚未完成的其他开发任务不再继续履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首先,景趣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国泰公司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且在国泰公司未回复邮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式催告国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而国泰公司对于景趣公司的邮件长期不回复,亦不催告景趣公司及时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故可以认定景趣公司和国泰公司对于涉案合同未能最终履行完毕均负有过错责任。其次,本案中,国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预付80%项目费用即194,552.40元,而景趣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并交付涉案项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未能最终履行的过错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景趣公司已完成的工作情况、景趣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所花费的大致工作量以及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景趣公司向国泰公司返还合同款97276.20元并无不当,对于景趣公司上诉请求不予返还合同款97276.2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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