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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2713-12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社区莲花路1096号彩田村4栋1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53053C。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铭,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亿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龙岙村(村部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0519587D。
法定代表人:颜敏君。
上诉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亿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998-48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四案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50元,四案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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