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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729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民技术大厦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明通兴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鸿基中路6号深圳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壹层H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9396134J。
经营者:魏财钦。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明通兴手机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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