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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2759-12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美乐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家和路1号首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6320666U。
经营者:钟镇加。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家家美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8865、8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二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案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425元,二案共计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4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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