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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683号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2号A座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75893T。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宸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陈屋路8号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YGUXM。
法定代表人:李超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宸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77××××.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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