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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求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257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益信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邗润大厦305。
法定代表人:焦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求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益信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信华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求致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改判,改判中益信华公司向求致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3500元。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求致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了额外开发内容属于《用户信息管理H5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应当履行的内容”,求致公司虽然不认可,但不再主张中益信华公司须签署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付费的诉求。原审判决所列附件一“项目开发内容”、附件二“求致公司认为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可以明确地看出附件二内容是超出附件一内容的。附件二内容的提出、沟通和确认,是双方通过电话、微信语音的形式进行的,但求致公司没有录音、文字等书面记录。
(二)涉案合同求致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中益信华公司应当支付尾款。理由如下:1.求致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在微信群中发出优化后的登录页设计稿,但一直未收到中益信华公司的任何反馈意见,直到同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的王伟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尾款。从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5个工作日的验收期限,故中益信华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认可了“用户信息管理H5”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测试阶段结束、对涉案项目验收合格。从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这个时间段已经远远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中益信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yoho与2019年10月17日在微信群中已经明确认可距离上次沟通的间隔时间过长。因此,截至2019年10月,中益信华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涉案项目测试阶段结束、对涉案项目验收合格。3.涉案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涉案合同就进入了售后阶段。4.中益信华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所提出的修改内容,既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也不属于售后服务中的免费服务内容。5.第三方系统接口的天然性限制导致其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出现的个别问题,非求致公司所能克服。双方就开发内容产生争议,中益信华公司拒绝沟通,主要原因在于中益信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多次变更,并在电话中提出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尾款。4.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求致公司并未逾期。5.因第三方接口的自身限制所导致的涉案项目在兼容个别品牌和型号手机中出现中益信华公司所以为的操作不流畅问题,属于不可抗因素,并且求致公司已经尽力去与第三方沟通和解决了。6.双方产生开发内容争议时,中益信华公司拒绝沟通、并擅自解除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7.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求致公司并未逾期。8.涉案合同约定:中益信华公司在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并支付尾款后,求致公司才会交付源代码,并上传至指定的服务器。在中益信华公司支付尾款和本项目上线之前,求致公司先交付源码是不可能的,因为双方从未约定求致公司交付源代码先于对方支付尾款。9.求致公司在合同签约前、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与中益信华公司的其他项目负责人沟通或确认过涉案项目的开发需求,涉案项目出现争议,首要和主要责任均在于中益信华公司。
中益信华公司辩称:求致公司开发能力不足,提交测试的地址始终无法满足中益信华公司的正常使用需求。自始至终,涉案合同的四个核心功能从未变更过,不存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开发内容。求致公司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中益信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尾款。
求致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益信华公司向求致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3500元、违约金4050元。2.中益信华公司与求致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并向求致公司支付补充协议中的全部费用30000元。3.中益信华公司向求致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2日,求致公司赴无锡与中益信华公司沟通尾款事宜的交通费用2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签订《用户信息管理H5服务协议》。2019年7月1日,涉案项目开始启动。2019年7月15日,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建立微信群进行项目沟通。嗣后,求致公司按约完成了涉案合同所列的全部开发内容,并将项目成果以测试网址的形式交付中益信华公司进行验收。按照涉案合同第11条第3款的约定,中益信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中益信华公司应当向求致公司支付涉案合同余款及违约金。此外,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中益信华公司不断超出涉案项目的开发内容,提出新的开发需求,求致公司均予以完成。因此,按照涉案合同第1条第4款的约定,中益信华公司应当增加服务费并与求致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但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多次协商,中益信华公司以项目整体功能实现所用时间超过自身预期而不再需要本项目为借口,拒绝支付涉案合同尾款、签订补充协议和协商补充协议费用。求致公司认为中益信华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益信华公司在原审辩称:(一)涉案合同签订后,求致公司仅向中益信华公司零星发送涉案项目组成部分,未能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涉案项目,严重超时已经构成违约。(二)2019年8月,求致公司开始向中益信华公司交付测试网址,至11月求致公司拒绝修复涉案项目BUG测试终止,求致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符合约定、完整、可正常使用的涉案项目,中益信华公司认为,求致公司提交测试的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三)涉案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并不存在求致公司所称的增加新的开发项目和功能的情况,反而是求致公司以涉案项目中需要修复的BUG属于涉案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内容,需增加费用,拒绝修复BUG,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四)因求致公司就涉案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未能如期交付,对中益信华公司造成损失,中益信华公司方保留追诉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就涉案合同签订有如下微信沟通记录:1.2019年6月10日,中益信华公司“你好,请问报价出来了吗?”求致公司“有了,请稍等。费用十二三万”中益信华公司“太高了,用不起,什么环节费用高?能不能节省?我们就要最基本的采集数据功能”求致公司“要不用嵌入第三方平台吧,这样我们主要工作是对接数据,接口开发了。比如电子合同,在线签约,这个是占比比较大的”中益信华公司“我们不需要对接其他系统”求致公司“是的,只是利用他们的接口,费用可以省差不多一半”。2.2019年6月11日,求致公司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身份信息采集管理小程序项目报价”中益信华公司“王总,总费用还是超过了5万了啊,帮我费用再压缩压缩”求致公司“我再看看啊,控制在多少啊?五万以内吗?”中益信华公司“总费用3万以内啊”求致公司“那弄不了啊,主要是接口多,他们收费高。短信刚找到一个量少的套餐”中益信华公司“量少点,各项费用再帮我看看,数量可以少点,不够再充”求致公司“小程序开发费用不含税3万,其他加起来超过3万了,接口小点的套餐我看看,尤其是人脸识别”中益信华公司“太贵了,用不起啊”求致公司“没办法、接口多”中益信华公司“再帮我看看,给个最终版,最后我们自己在评估一下”……求致公司“短信两千了,活体检测不要吧”中益信华公司“这一项放上面吧,标明费用”求致公司“叁万以内应该不好弄,小程序费用都这么多了”中益信华公司“活体检测就是人脸识别?还是采集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比对?”求致公司“指人脸识别”中益信华公司“先放上吧,每一项你再帮我谈谈价格,感谢”求致公司“还是三万以内的话,少点接口吧。人脸识别找了个最低充值费用低的供应商,4000。总费用如果控制在不超过5万,是可行的。三万以内就实现不了”中益信华公司“帮我尽量压缩压缩吧”求致公司“四到五万是可以的,三万以内压不了了呀”中益信华公司“那就四万以内吧”求致公司“光我们对接数据调试开发3万了。下午我再最后发一次”。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就涉案合同就行了面谈。4.2019年6月24日,求致公司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用户信息手机管理小程序报价.pptx”“用户信息手机管理小程序项目服务协议.pdf”等文件,双方并就涉案合同委托开发项目的具体形式、合同具体条款等进行了商议。5.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求致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将涉案合同寄送中益信华公司,双方并分别在涉案合同上盖章确认。
求致公司(乙方)与中益信华公司(甲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一、项目开发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协议条款:(一)委托事项及服务费。1.本项目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用户信息管理H5”项目的开发,详细开发内容见“项目开发内容”部分。2.本项目页面默认采用CSS DIV布局开发,开发语言和数据库为:php mysqL。3.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仅限于手机版开发费用,中文版开发范围仅限于上述“开发内容列表”;如需要开发其他版本则应增加服务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合同。4.甲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若增加开发需求或所提要求超出前述第一条第1-3款约定的开发范围的,则应增加服务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项目补充办议。(二)支付方式。1.甲方服务费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付款方式”部分……若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之1‰作为违约金。(三)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本项目的资料给乙方。若乙方还需其他项目资料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将所需的补充资料提供给乙方。若甲方资料到位时间比既定时间延迟在5个工作日以内,则乙方既定的网站开发计划也顺延相应的工作日。若甲方资料到位时间比既定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则乙方应重新安排网站开发计划并交甲方重新确认……(四)乙方权利义务……2.乙方应在收到“资料清单”上所列全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项目期间)完成本项目或按双方另行确定的进度完成本项目。客户补充资料、与客户确认开发内容等相关信息、客户要求修改的时间均不包含在前述开发期间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成果返延交付甲方,乙方则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已支付款项的1‰)。3.如果因为甲方延迟提供资料或延迟向乙方确认开发内容等、延迟累计3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天内立即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额,同时乙方提供相应书面承诺,保证在收到甲方付清的服务费后本项目遗留页面及功能待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在相应周期内完成开发工作,并且不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同时,乙方亦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若乙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已付款项归乙方所有、不予退还,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按服务费总额之30%作为违约金……(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方可解除。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解除的法律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追偿欠款、已经开发委托项目的经济补偿等……(七)合同的变更。甲方及乙方需变更本合同时,应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经另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十)项目验收标准和方式。1.验收标准:乙方完成了本项目“项目开发内容”中的内容。2.验收方式:(1)以测试网址的形式进行验收。(2)乙方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项目成果的测试网址及确认通知,甲方应于收到项目成果测试网址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如果有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一条第1-4款约定的开发范围)的,甲方也应在收到项目成果测试网址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提出。确需修改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修改,修改完成后按本条款前述约定完成验收。3.甲方验收合格的,须签署“项目验收终确认单”。若甲方在乙方提供测试地址后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而且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十一)项目费用的支付或结算方式。1.本合同项下委托项目的开发费用共计27000元。2.项目总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9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开发总费用的50%,即13500元。(2)甲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开发总费用的50%,即13500元。(3)乙方在收到第(2)项费用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成果上传至正式服务器,以使项目在互联网上可以正常运行……
涉案合同签订后,中益信华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求致公司支付13500元。嗣后,双方继续通过微信沟通涉案合同履行事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了如下与双方争议相关的内容:1.与开发内容相关的聊天记录。(1)与LOGO、接口等开发内容相关的聊天记录。2019年6月28日,求致公司“款已收到,下周开始安排设计”……“待会我发您个设计风格调查单,主要是LOGO或者主色调”,求致公司并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文件“设计风格调查单.docx”,中益信华公司则向求致公司回复了文件“设计风格调查单.docx”、发送了三幅图片,并要求“尽量不要用黑色”。2019年7月2日,求致公司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文件“信息采集png.zip”,并称“这是设计稿,朱总请检查有无、有哪些需要调整的,实名认证和合同签署页面的排版在制作时会根据接口情况做些调整,LOGO还没好”中益信华公司“明天我在仔细看看,现有一点:员工基本信息包含身份证上所有信息以及背面的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这些信息都要抓取的”求致公司“是的”。7月3日,中益信华公司“王总,工作地还有证件照给个标准样式,其他基本没问题,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求致公司“开始准备备案,这个月之内,下周开始对接那些第三方接口,我开账号然后你去充值,顺利的话,争取中旬做完”,求致公司并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猫头鹰”图像的LOGO。2019年7月10日,求致公司“在哪里注册的呀,管理账号发我一下,现在开始备案流程”。2019年7月15日,求致公司“这周我们会对接调试短信、实名认证、尤其是电子合同签署”。7月16日,求致公司“这周会吧第三方接口都测试一下,然后账号发给您,充值”中益信华公司“好的,有效起止时间还有充值途径,帮忙备注一下啊,否则我们玩不了了”求致公司“电子接口的那家公司,实名认证也用他们的了,含在一起,这样就不用为实名认证单独开一个账户了,合同数量和实名认证次数一起。你觉得怎么样呢”中益信华公司“好的啊,你帮我备注清楚一下啊”。求致公司遂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文件“接口签-标准服务协议.doc”。2019年7月18日,求致公司“发的那份合同你看看有木有什么问题,没有问题可以签字盖章”中益信华公司“接口签?”求致公司“还有个短信账户,证件照账户需要充值,接口测试我们测试过了”……“这个做电子合同的公司,实名认证是他们一部分的业务,费用低,所以我有了这个建议。你也可以按我之前发的,每个接口用一个公司,都是第三方的,你选择吧我都行”中益信华公司“你帮我选择一个性价比高的吧”。2019年7月19日,求致公司“我发个短信验证码,身份证信息采集的账户可以充值了。短信合同今天由第三方公司寄过去您公司,用完充值就好了”。2019年7月24日,求致公司“电子合同、短信、信息采集、实名认证账户最近充值吗”中益信华公司“要充值的,什么时候可以?”求致公司“都可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益信华公司根据求致公司的提示,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分别充值了证件照接口、身份证信息识别、短信接口、电子合同端口等五个接口的费用。2019年8月1日,中益信华公司“下步进行什么,五个端口都已充值”求致公司“好的,我们在对接调试”。(2)与合同签订份数相关的聊天记录。2019年8月13日,中益信华公司向求致公司发送文件“附件一:代理服务合同(甲方签字).pdf”“附件二:服务外包合同(乙方签字).pdf”,中益信华公司“先签附件一,再签附件二”求致公司“这是给用户签,还是创建的公司的呢”中益信华公司“用户签”。2019年8月31日,中益信华公司向求致公司发送文件“附件1:代理服务合同(1).pdf”“附件2:服务外包合同(2).pdf”,中益信华公司“附件1:标灰部分签字,两处;附件2:标灰部分签字,一处。麻烦好了在群里说一下”求致公司“好的”。2019年9月9日,中益信华公司“合同签署部分还是没有调整好啊,要签署两份,其中一份有两个签字的地方,跟上次测试之后的结果一模一样”求致公司“你是说每个公司都有两份合同”中益信华公司“目前只需要创建一个公司,但这个公司的人员需要签署两份合同”求致公司“用户登陆后台会看到两份合同需要签署吗”中益信华公司“是的”求致公司“这个和我们之前沟通的好像不一样。前台签署合同,用户能看到两份或多份合同,有的合同需要签署两次才能生效。这个需求之前没沟通,现在做的是用户签署,公司签署后就生效了。至于用户签署几份,每次签署几份,因为之前没沟通,所以没做”中益信华公司“之前沟通过的,用户可能签几份合同,而且每份合同签署位置不一样”求致公司“每个公司的合同,签署位置可以是自定义,目前是OK的。同一用户看到多份合同,这些合同中有的合同需要签一个位置,有的合同需要签多个位置,这个之前没沟通过”。2019年9月16日,求致公司“支持用户在同一份合同中签署多次,同一个公司可以上传多个合同。已改好,待会我更新一下发个操作文档”。(3)关于活体认证。2019年8月13日,中益信华公司“然后后面信息采集、活体认证、合同签订等,全部自行流转,不需人工点击或选择”求致公司“活体认证不是去除了吗”中益信华公司“好吧”。
2.与测试相关的聊天记录。2019年8月7日,求致公司向中益信华公司发送了如下测试网址,包括:猫头鹰认证前端测试网址、猫头鹰认证管理后台测试网址、后台账号、密码、前台普通会员账号、密码、前台公司管理员账号、密码。2019年8月8日,中益信华公司“我以为不能用,明天试”。8月9日,“手机端和电脑端都打不开你发过来的链接”求致公司“请稍等,链接有点问题”。8月12日,中益信华公司“今天能测试了吗”求致公司“可以的。前台地址……后台地址……”。8月13日至8月30日期间,中益信华公司通过微信向求致公司通报其在涉案项目测试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具体要求,要求求致公司予以解决,具体包括:8月13日,后台二维码扫描无反应、加载页面空白、注册通过后无登录界面、信息采集无响应、证件照不能上传、合同签署无法加载、点验证码发送一次收到两个、系统容易卡顿、缺少活体认证、证件照拍摄。8月14日,证件照拍摄。8月15日,不同手机型号的证件照拍摄问题、身份处理信息过慢、登录界面简单、照片抠图换背景粗糙、身份证识别不利于打印证件、缺一键导出数据功能、签署合同功能无法使用。8月16日,要求导出所有识别到的数据。8月17日,导出数据中缺少证件照、证件照清晰度不高、身份证拍摄无外框。8月19日,没有通过下一步自动关联、后台无法下载合同、合同签署时看不到效果不能自动定位。8月20日,新用户身份证拍照后不显示、上传不了、更换认证页面的LOGO、系统登录不稳定、身份证提取有问题、身份证识别失败、抠图只抠一半、下一步按钮做小了、有两个签名的合同只能签一个名字、增加结束按钮。8月21日,高版本苹果手机拍照存在问题、证件照不能正常上传、登录存在问题。8月22日,调整签字位置、苹果手机拍摄证件照存在问题、合同签署中看不到合同。8月23日,查看合同中流程步骤存在问题、调整文字大小、信息采集出现问题、调整合同签字。8月26日、27日,苹果手机拍摄证件照问题。8月30日,手机信息采集问题。上述期间内,求致公司针对中益信华公司所提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改并于2019年8月31日更新了代码。9月3日至9月27日期间,中益信华公司仍通过微信向求致公司通报其在涉案软件测试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具体要求,要求求致公司予以解决,具体包括:9月3日,合同签署名字大小、合同签署缺少服务外包合同。9月9日,合同签署部分未调整。9月16日,无法进入认证页面、服务外包合同有3个签名、苹果手机xr、7P型号无法拍照、合同签署时显示电子档一份,签署后下载下来两份。9月17日,身份证识别时间过长、证件照拍摄无法上传。9月18日,登录界面显示登陆失败、合同签署应为两份合同但显示同一份合同。9月20日,优化界面。上述期间内,求致公司针对中益信华公司所提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改,并于2019年9月27日向中益信华公司提供了最新优化的界面。
3.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有关情况。2019年9月29日,求致公司“提前放假了吗”中益信华公司“明天还上班,有的请假了”求致公司“项目测试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了”中益信华公司“那不错啊,这个项目是我们王总负责的,测试找那个女孩子”求致公司“刚和她打过电话,尾款找谁啊”中益信华公司“我今天在外地,回公司和她说一下……程序方面我全部交接了”。2019年10月14日,求致公司“你看什么时候结项啊”。2019年10月17日,求致公司“合同开发内容并不包括对接调试第三方接口,接口费用也并未支付给我公司。合同费用只是项目前后端功能开发,这部分内容早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尾款与第三方接口正常使用与否没有多大关系,这个项目的合同费用本来就比较低,最主要的是猫头鹰合同签署逻辑和功能比较复杂,细节功能并未在合作前期详细告知我方。我方已做了很多超岀合同开发内容的工作,包括功能变更、logo设计、手机系统兼容性测试调整。所以贵方需要在本周内支付合同尾款,然后我们会交付源码”中益信华公司“我司进行了再次测试:1.短信验证码一个时间点连续发送了两次,两个验证码都是错的。2.身份证采集需要对身份证进行大小约束,未添加。3.iPhone11证件照拍摄无法上传。4.页面的外观还需优化”求致公司“1.这个是偶然性的情况,或者人为的,比如不小心连续点击多次发送验证码。2.猫头鹰认证是H5网页,目前还没有找到加入提示框样式的方法,这是后期新提岀的需求,不在目前的项目开发范围内。3.iPhone11是新出的手机,操作系统IOS13,需要额外做兼容性测试调整,不在目前合作的服务范围内。4.页面外观:页面风格是功能开发前期确定好的,原则上不予以大的修改。我们还是之前的回复:结项后,上述要求我们会做进一步优化。结项前不再进行任何调整。希望大家理解”中益信华公司“不是偶然现象了,测试一次10个手机,有2个都重复发送了。但是您那边得先把这些大的问题解决了,我们才好确定啊。并且您那边系统完善太久已经影响到我们的计划了,已经延误了,那就索性完善好再投入使用吧”求致公司“本项目的前后台功能逻辑是多公司多合同多用户多合同签名的,和常见的单公司单合同多用户单合同签名的信息采集平台不一个量级,需要的测试开发调整时间肯定会比后者长。这个项目成本太高,我们不可能把人员和时间都投入在这个项目上”中益信华公司“这个我们理解。但是我们这边的需求,您也得继续帮我们完善呀,你们不可能长时间把人员时间投入在这个项目,但我们也因为这个东西没做出来,损失了很多”求致公司“付了合同尾款,我们再做”中益信华公司“为什么,东西不是还没做好吗”求致公司“主要是你们王总说不付尾款了,修改内容都是额外的”中益信华公司“这不是您也画出来了,未提出任何异议和修改意见的才视为合格”求致公司“今天距离上次有多久了”中益信华公司“距离上次是很久了。但是上次提出的问题你还没有解决掉啊,例如个别新出的手机型号无法拍照”求致公司“iPhone11是今天提的吧,这些兼容性测试调整都不在合同开发范围内,不属于我们的开发工作范围”中益信华公司“iPhone11是今天提的,之前x也有问题的”。2019年10月18日,求致公司“不属于我们的工作开发范畴,让你们的负责人和我谈,如果本周内付款,我们会不收费对项目做一些优化。本周内不付款,开发范围外的工作我们不再免费做,并且按合同约定追讨相应款项”中益信华公司“问题是给我们的东西您没做好,没法给你结项啊”求致公司“做的工作已经远超出了合同里的开发内容,责任在你们”中益信华公司“你的意思是你们东西没做出来责任在我们”求致公司“做的工作已经远超出了合同里的开发内容”中益信华公司“您的意思您只管开发,开发出来的东西不能用,跟您没有关系”求致公司“合同中没有与第三方系统的对接调试的内容。既然你们王总不想付款,那就按合同来,你找你们王总。这么低的费用,你在上海几乎找不到公司,愿意做这么多的工作”中益信华公司“这个不是价格的问题,我们要的是一个可使用的平台。您不能说东西没做好是因为价格低,那一开始您就应该提前跟我们讲,说这个价格您做不到。合同这边我有,验收没通过,麻烦您这边继续完善一下”求致公司“超时不验收证明验收合格了”中益信华公司“没有超时不验收,是之前提出的问题您那边没有完善,就默认我们不说明”……嗣后,双方因协商不成,以致涉讼。
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软件的测试结果以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为准。
原审审理中,对于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求致公司认为在该种情况下中益信华公司仍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支付款项,中益信华公司则认为,已付费用就付了,未支付费用不再继续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合同履行中求致公司实际开发的内容是否存在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求致公司与中益信华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的微信交流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涉案项目采用中益信华公司购买第三方接口程序,由求致公司“对接数据,接口开发”的基本模式。在涉案合同签订后,求致公司则指导中益信华公司购买、充值第三方接口,并承诺完成第三方接口的对接。因此,求致公司认为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中,前台、后台/第三方接口对接调试/短信验证码接口、身份证信息识别采集、证件照生成、电子合同签署中有关第三方接口对接、调试工作,属于双方涉案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应当由求致公司开发完成的内容,原审法院对于求致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其次,根据涉案合同协议条款第一条第4款,甲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若增加开发需求或所提要求超出前述第一条第1-3款约定的开发范围的,则应增加服务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项目补充办议的约定。求致公司认为,中益信华公司存在超出涉案合同约定开发范围情形的,应当主动向中益信华公司提出,要求协商增加费用,但是,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求致公司主动向中益信华公司提供了猫头鹰Logo图像、备案流程服务、承诺完成中益信华公司多份合同多次签署的需求。在2019年10月17日,双方发生矛盾前,上述内容已经实际完成,求致公司从未提出上述已完成内容属于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额外的开发内容,要求中益信华公司另行支付相关费用,故原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求致公司已经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上述内容属于涉案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内容。综上,原审法院对于求致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履行中求致公司实际完成的开发内容存在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中益信华公司应当增加服务费并与求致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有关第三方接口对接、调试工作,属于双方涉案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应当由求致公司开发完成的内容,因此,涉案合同第十条项目验收标准和方式中对于项目成果的测试中,当然包括了求致公司对第三方接口对接、调试工作是否完成。然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至2019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仍对测试中涉及的短信验证码、身份证采集、iPhone11证件照拍摄后上传、页面外观等提出质疑,且其中的短信码验证问题中益信华公司早在2019年8月13日就向求致公司提出过,但求致公司针对中益信华公司所提上述问题,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因此,涉案合同第十条第2款中“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修改,修改完成后按本条款前述约定完成验收”,以及第3款中“若甲方在乙方提供测试地址后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确认而且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的条件显然均未成就,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尚未验收合格。而在“项目验收合格”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2)项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故原审法院对于求致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益信华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合同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在涉案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本应当继续履行,但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而涉案合同的尚未履行的事项,包括了涉案软件的进一步开发、调试、确认等非金钱债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据此确认涉案合同终止履行。最后,本案中,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系双方对于测试的范围、内容未能协商一致,且均不同意继续履行所致,故双方对于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均有过错,考虑到涉案合同尚在测试阶段,涉案软件源代码亦未交付,故双方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因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基于上述原则,原审法院对求致公司关于在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况下中益信华公司仍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支付款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中益信华公司关于已经支付费用不再返还,未支付费用不再支付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益信华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中益信华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足以承担中益信华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分担的求致公司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于中益信华公司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求致公司要求中益信华公司承担200元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求致公司所支出的差旅费不属于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给求致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对求致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求致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93元,由求致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求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五份证据。
证据1:身份证信息识别和证件照接口的网络购买地址,证据2:身份证信息识别准确率非100%的网页截图,证据3:证件照接口自身限制说明的网页截图,证据4:与众签电子签章系统(第三方)接口沟通记录,证据5:关键环节的微信沟通记录,上述五份证据拟证明:不可能有完美的系统,接口自身的限制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满足中益信华公司的需求,并非求致公司的责任。
中益信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接口的对接是双方合同中系统开发的核心内容,并非求致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不能因为接口的问题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而认定求致公司没有责任,委托方需要的功能都是市面上的常用功能,是求致公司系统开发能力不足,并非接口问题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中益信华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确认,但上述证据的内容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二)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涉案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求致公司上诉提出,不认可原审判决认为该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了额外开发内容属于涉案合同应当履行的内容”,该公司实际开发的内容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中益信华公司辩称,求致公司提出的相关开发内容虽未在涉案合同附件的项目开发内容表中明确约定,但属于必须要配合完成或者求致公司承诺要完成的内容,求致公司实际开发的内容未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求致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符合约定、完整、可正常使用的涉案项目。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分述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项目的验收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求致公司2019年8月初将测试地址发到微信群里后,中益信华公司一直在微信群中反映软件的相关故障需要解决,求致公司于同年9月27日之前进行了相关调整修改。但是,直至2019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仍在主张,测试中涉及的短信验证码、身份证采集、iPhone11证件照拍摄后上传、页面外观等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且其中的短信码验证问题,中益信华公司早在2019年8月13日就向求致公司提出过。针对中益信华公司提出的上述问题,求致公司在同年10月17日明确表示,结项前不再进行任何调整,结项后会做进一步优化。由此可见,求致公司上诉主张从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中益信华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应视为中益信华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涉案测试阶段结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认为,中益信华公司一直提出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致公司改进,涉案项目的测试阶段并未因验收通过而结束,因此,涉案项目的验收条件并未成就。
第二,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需求和质量标准是否明确的问题。本案中,求致公司对涉案项目的报价为“费用十二三万”,中益信华公司反复强调报价的金额太高,要求将合同金额降低至“总费用3万以内”,双方当事人最终以2.7万元的项目开发费用签订涉案合同。二审庭审中,中益信华公司明确陈述,市场上的开发费用是5万元左右,该公司经过比较价格选定了价格最低的求致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中益信华公司又以5万元的价格与另外一家杭州的公司重新开发了项目。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合同项目开发内容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求致公司诉称,原审判决附件二的实际开发内容远远超出附件一的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中益信华公司辩称,求致公司实际开发的内容均未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且求致公司未开发出能够提供中益信华公司正常使用的涉案项目。对此,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涉案合同的项目需求和质量标准均存在多处约定不明确的地方,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开发内容产生分歧,求致公司认为2.7万元的开发费用不应开发更多的内容,中益信华公司则主张既然求致公司以2.7万元的价格签订涉案合同就应该开发出符合中益信华公司需求的项目。
第三,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目的是开发“用户信息管理H5”项目,但直至2019年10月,涉案项目仍然存在短信验证码错误、身份证采集问题、iPhone11证件照拍摄无法上传等问题,由此可见,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未履行完毕并无不当,求致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发生纠纷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涉案合同的项目需求和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中益信华公司已经支付求致公司的合同款13500元不再返还,中益信华公司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13500元不再支付,符合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损失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驳回求致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求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上海求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宋子怡
附件一:项目开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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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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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权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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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管理员、普通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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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管理员 |
具有最高权限,支持创建、分配普通管理员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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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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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求致公司认为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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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Logo设计 |
猫头鹰logo设计,提供3个不同风格的logo,单个logo修改次数不超过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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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服务 |
ICP备案服务 |
甲方提供ICP备案所需的资料,乙方负责按备案流程逬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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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接口对 接调试 |
短信验证码接口 |
甲方提供短信验证码的第三方接口信息,乙方负责对接接口,实现用户登录时的短信验证码验证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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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识别采集 |
甲方提供身份证信息识别的第三方接口信息,乙方负责对接、调试。实现识别用户登录后提交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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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照生成 |
甲方建供证件照生成的第三方接口信息,乙方逬行对接调试,实现用户上传的照片生成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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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署 |
甲方提供第三方的电子合同接口信息。乙方进行对接调试,实现用户在线対多份合同分别签署。每份合同签署并生成2个签名,签名需要生成到合同指定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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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 |
第三方接口开发调试 |
短信验证码接口 |
为实现用户在前端进行短信验证码登录、身份证信息识别采集、证件照生成、合同在线查看合同和签署合同的功能操作,后端所进行的开发调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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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识别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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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照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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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签署 |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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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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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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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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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 楠 |
书记员:宋子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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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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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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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求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益信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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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 驳回上海求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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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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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违约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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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合同的开发内容约定不明均有过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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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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