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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515号中瀛御景二期1号楼商住楼3单元109(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干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红、陈乾,被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侯干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中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中瀛公司垫付的维修费、保洁费、垃圾清理费、电费未扣减,并判支付该部分利息,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要求中瀛公司对通知事项举证,举证责任分配是错误的。涉案工程劳保基金中瀛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已全部代缴完毕,应当扣减不应再行支付。二、原审判决对工程争议项造价认定错误。(一)涉案工程决算汇总表的决算结果包含了涉案工程的整体造价,原审法院另行委托进行鉴定是错误的。(二)造价鉴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鉴定结论与决算汇总表已结算的内容出现部分重合,外墙保温款、马凳筋、止水螺杆、人工费和材料费调差损失均计算错误,申请重新鉴定。三、原审未判决中铁公司承担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一)涉案工程工期延误事实清楚,原审认定中瀛公司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直接分包工程进度迟缓等事实是错误的。(二)涉案工程在交付后,仍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中瀛公司向业主赔偿损失的证据充分,原审未予认定错误。四、原审判决认定的屋面防水和屋面瓦工程的维修费过低。中铁公司应当对该质量问题进行返工、维修且质保金不应退还。五、原审判决对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错误。(一)原审判决对已决算工程款多计欠款利息。计算基数应扣除垫付款项,应从质保金中扣除一审判决中铁公司承担的维修费。(二)原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确认的欠款利息金额超出中铁公司诉请的金额,中铁公司并未主张争议项的欠款利息。(三)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既支付欠款利息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了中铁公司的实际损失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四)争议事项的付款义务在一审判决后才确立,才具备计息条件。原审判决将出具鉴定意见的2016年12月20日作为争议价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中铁公司答辩称,一、中铁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保修期内一直履行保修义务,对授权代表签字的质量赔款均予以认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修条款约定,保修期内如需保修,中瀛公司应先通知中铁公司。中瀛公司未能举证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中铁公司拒绝维修。中瀛公司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应自行承担。中瀛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支出的维修费属于中铁公司承建的工程范围。中瀛公司不能证明供暖管道脱落系因中铁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且保修期已过。二、一审判决关于已决算工程款的金额认定正确,关于争议项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充分,不存在背离结算文件另行委托造价鉴定的问题。中瀛公司签字盖章的《决算汇总表》中明确注明不含争议项(劳保基金、人工费调差、屋面工程外保温等内容),争议性内容另出补充决算单。造价鉴定意见经法院组织四方勘察现场、当庭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三、中铁公司不存在延误交工的违约事实,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中瀛公司。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具备了初验条件,符合《2012年工作安排会议纪要》规定。中瀛公司提交因工期延误所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中瀛公司存在提供图纸不及时、迟延支付工程款、没有及时确定认质认价的材料、由其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队和直接采购的材料迟延进场、直接分包的土方开挖进度缓慢、未能按《结算工作安排的会议纪要》及时引进第三方审计单位参与竣工结算的审核等问题。工程实际施工面积远大于原图纸设计面积,依照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四、一审判决中铁公司承担关于屋面防水、屋面瓦工程的返工、维修费2412340.81元不当。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8月竣工验收,经验收质量合格。自2014年9月1日起,中瀛公司未向中铁公司主张过保修责任,也不存在自行维修多次仍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关于屋面防水部分施工不符设计是中瀛公司口头许可的。屋面瓦的质保期已届满,且脱落原因与中瀛公司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有关。中瀛公司主张对该工程全面返工是不当地扩大损失。五、原审判决以已决算工程款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已决算工程款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正确。屋面防水和屋面瓦工程保修期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和2017年8月30日届满,一审判决未从已决算工程款中扣除鉴定的维修费用正确。中铁公司未放弃要求中瀛公司承担诉请金额之外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承担利息的方式体现了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一审判决的金额没有超出中铁公司诉讼请求的总额。对于争议项部分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从2012年9月1日起算,一审判决实际少计了利息。一审判决中瀛公司同时支付欠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二者性质与作用不同,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同时适用并不矛盾。
中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62030085元、利息及违约金4860500元,以上两项合计6689058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中瀛公司承担。
中瀛公司反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中铁公司支付延误工程违约金2775010.6元;二、依法判令中铁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损失19905323.7元;三、依法判令中铁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7783853.03元;四、判令中铁公司对案涉工程屋面防水、屋面瓦存在的质量问题返工、维修,如拒绝返工、维修,则支付返工、维修费14733009.52元;五、案件受理费由中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关事实。2010年3月28日,中铁公司与中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承建中瀛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上海中路与凤凰北街口、人防大厦东侧和北侧的中瀛御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期(8#-12#、15#-19#及D2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约130000㎡,其中包括地下车库27011㎡,地上19层框剪住宅10栋约101402㎡,售楼部一座约2000㎡。承包范围为中瀛公司所发施工图纸中的全部内容(以经图审合格后的终审图纸为准)。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07天。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暂定148288200元,最终结算值以中瀛公司委派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本合同结算原则审核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为准。劳保基金由发包人代缴,工程结算时将劳保基金按银川市相关规定计入承包人结算,同时扣减发包人代缴的劳保基金。工程结束后由发包人出具劳保基金退返证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劳保基金退还事宜。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专用条款26.1.3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交付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累计完成产值的90%;乙方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七日内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待保修期一年满后七日内返还80%的保修金,保修期贰年满后七日返还剩余保修金。专用条款26.1.4约定:如遇甲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付款时,应从付款之日算起直到实际付款时间,甲方加付银行同期利息,同时支付乙方应付款额每天0.1‰的违约金。如因中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时间及质量要求完成工期的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总造价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或经中瀛公司同意延后的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误期违约赔偿费不超过结算总价款的1%。如果因中铁公司原因影响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或造成中瀛公司延期交房,而造成中瀛公司的损失超过逾期违约金的部分,仍由中铁公司负责赔偿。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均为2年;因保修不到位、不及时给中瀛公司造成的购房人索赔、商誉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在保修过程中造成新的连带损失等,中铁公司同意以损失额的115%,按本保修书第3.8条的规定对中瀛公司进行赔偿;质保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中瀛公司,中瀛公司、中铁公司及监理、前期物业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铁公司维修的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中铁公司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限的限制;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中铁公司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中瀛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中瀛公司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可以从中瀛公司支付给中铁公司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保修期前六个月,中铁公司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中铁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中铁公司需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中铁公司到达之前,中瀛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中瀛公司承担。专用条款23.2(2)第5条约定:材料设备、人工、机械价格调整:材料(含甲方认证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设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调整差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1.3条约定:由于中铁公司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中铁公司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会议纪要》(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2012年工作安排)载明:根据双方约定,由中瀛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前支付中铁公司由宁夏恒诚造价咨询公司审结的该工程2011年10月、11月验工预算的剩余工程款;中铁公司承诺,增强管理力量,组织劳力,确保该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具备竣工初验条件;中瀛公司直接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中铁公司所编排的总体进度控制要求,按中铁公司编排的控制节点完成施工内容,若未按中铁公司编排的节点完成中瀛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中瀛公司供应材料必须按中铁公司提供的进场计划按时足量供应,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具备竣工初验条件。
2011年8月17日,中铁公司与中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对建设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负责分包的项目,发包人如果直接分包,分包单位与承包人应签订管理协议及安全协议,承包人按分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总造价的6%计取管理费,劳保基金及税金另计,此费用作为发包人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对承包人的经济补偿,上述费用应在分包单位进场之前由发包人全额支付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认质承包人负责组织采购的材料,发包人如果直接采购,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应签订管理协议,承包人按材料供应商与发包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总造价的6%计取管理费,劳保基金及税金另计,此费用作为发包人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对承包人的经济补偿,上述费用应在采购材料进场之前由发包人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与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作为承包人管理费计取的依据,发包人必须保证签订的合同总造价准确率在0-1%范围内,若发包人与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造价的1%时,发包人应按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实际结算金额作为取费基数支付承包人管理费,劳保基金及税金另计。分包单位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活、生产用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此水电费在分包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管理协议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质量保修条款中的第3.4约定:对保修期内出现需要维修的工程,中瀛公司应当先向中铁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中铁公司不维修或者未能在中铁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情况下,中瀛公司才能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二、有关工程款结算、支付工程款、扣除工程垫付款、维修款的事实。
2013年6月16日,《中瀛御景一期住宅楼及二期26#楼建设项目决算汇总表》载明工程造价汇总为277501066.34元;中铁公司签署意见,此决算汇总表,不含争议项(劳保基金、人材调差、屋面工程外保温等内容),争议项内容另出补充决算单。
经双方质证,截止2014年9月3日,中瀛公司累计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60653625.36元。
2012年8月29日,中铁公司工作人员侯嘉嘉在《开关灯管采购说明》中签名,对应的发票显示金额为3810元。
2013年4月22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申请》载明:中铁公司承建的“中瀛御景一期”住宅工程,在2013年3月23日清理别墅区垃圾施工时,将哈纳斯天然气管道破坏,造成9063元报修费。因公司资金紧缺,特申请开发公司直接从中铁公司工程款账目代付该笔抢修费。
2013年6月21日,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贵方在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份,维修期间产生费用300元,垃圾6车×100元,共计费900元,请贵方予以支付。侯嘉嘉签署意见:总计玖佰元整,情况属实。
2013年8月5日,中铁公司工作人员侯嘉嘉在《关于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整改费用的情况说明》中签署意见:按此支付物业维修款项。该情况说明载明的维修费金额为10340元。
2013年11月25日,中铁公司工作人员冯四兵在中瀛公司出具的2013年7月至11月维修用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用单上签名,该笔费用共计900元。
2014年8月14日,中铁公司工作人员冯四兵在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单中签署意见,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共计1000元。
2014年7月4日,冯四兵在《关于环保中铁罚款处理说明》中签署意见同意扣除,该说明载明费用为2万元。
2012年7月2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屋面、露台及开敞阳台渗漏水修补方案》,载明:经过现场观察,渗漏水主要有以下几个部位:屋面、露台及开敞阳台。其中16#楼屋面、露台及开敞阳台渗漏水较为严重。12#楼屋面露台渗漏水较为严重。10#楼屋面露台渗漏水较为严重。其它主楼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渗水情况。
三、有关未决算事项的事实。
2010年1月19日,中瀛公司签收租赁物资确认单。2010年4月22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土方开挖作业指导书》。
2010年7月1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11200元;2010年7月22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纳卫生费39000元;2010年10月14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5600元;2010年8月2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5600元;2010年6月4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5600元;2010年8月20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5600元;2010年9月3日,中铁公司向银川市环境监察大队交纳夜间施工噪声费11200元。
2010年10月19日,中瀛公司在售楼部开盘搭设脚手架钢管现场签证单中签署意见:同意万工意见。
2010年7月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下沉庭院的问题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2010年7月3日工作联系单回复》。
2010年7月1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8#9#11#12#15#16#17#18#19#下沉庭院变更的现场签证单,双方及监理方盖章确认。
2011年6月29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外墙保温部位的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意见对施工部位进行了确认,载明包含外墙空调板、雨棚、挑檐处保温及线条、空调口等部位,不包括屋面保温所有项目,包括开敞阳台等临空部位有保温要求的保温。2012年2月1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现场空调洞、入户花园、门厅外立面做法的问题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意见:同意按此方案(附图)。
2011年6月14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防水卷材做法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8月1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地采地坪混凝土厚度问题的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此意见。
2011年10月27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有关现场已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事实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11月2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有关装修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10月7日,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编号为ZY-DA-2011001001的工作回复单载明:根据你项目部于2011年发的“有关精装修、排水沟篦子、楼梯间材料费变更”的工作联系单,现将有关回复如下。
2012年2月29日,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售楼部、监控室电缆路由确定的工作联系单。
2012年2月1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下沉庭院及采光井做法的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意见同意。
2012年3月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售楼处、监控室电缆室外走向、室外钢管事宜的工作联系单。
2012年5月2日,中瀛公司在售楼部、监控室电缆敷设及消防预埋管增加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签署意见,同意按上述意见计算;完成情况一栏中注明:机械和1、2费用不予计算,其他按预算拨付。
2012年9月19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入户花园窗户安装倾斜的联系单。
2013年6月18日,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向中瀛公司送达的《关于清缴2008至2012年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载明:经核实你单位共欠缴劳动保险费834.6172万元。
中瀛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中瀛御景项目部签订《二期别墅区区域垃圾清运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中瀛公司现将位于中瀛御景售二期别墅区域的全部垃圾及部分房屋拆除承包给中铁建工集团中瀛御景项目部进行拉运清理;中瀛公司在中铁建工集团中瀛御景项目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垃圾场的工程款7万元。
2011年5月5日,中瀛公司工作人员盖章确认《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电费统计》及《售楼处用电确认单》;2012年12月5日,中瀛公司在《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电费统计(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31日用电量)》上签署意见:经核查电表读数属实。
2016年12月19日,圣方鉴定所出具圣方鉴字[2016]23号《中瀛御景一期住宅楼、车库及26#楼建设项目争议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书》,鉴定工程造价总金额:29387752元,其中无争议项金额为26898705元,争议金额2489047元。争议事项2489047元为:1.土建材料及1-4层人工费调差1085860元;2.外墙保温538057元;3.楼梯间墙面腻子30%计算19827元;4.配合费772806元;5.有争议项劳保基金72497元。无争议项26898705元为:1.材料费调整9676140元;2.马凳筋及止水螺杆899407元;3.构造柱钢筋、空调洞加筋、电梯按钮洞口加筋、填充墙加筋1503119元;4.屋面、开敞阳台防水及防水以上工程3898146元;5.地下室负2层有筋地面76291元;6.土建及安装工程劳保基金8630598元;7.成品腻子(主楼 车库)341855元;8.定额争议项内容159408元;9.配合费无争议101870元;10.售楼处电缆敷设37461元;11.阻火圈未给套定额15034元;12.塔吊防碰撞系统0元;13.售楼部开盘搭设脚手架钢管租赁费及材料丢失费用4380元;14.下沉庭院外墙腻子及室外楼梯休息平台底抹灰刮腻子54450元;15.排水沟篦子差价及26#楼增加排水沟篦子5573元;16.17#楼下沉庭院墙体水钻剔凿5381元;17.替甲方分包门窗队伍维修窗25682;18.土方工程(人工清槽)415982元;19.C20细石砼楼面70mm厚755444元;20.排污费44800元;21.二期垃圾清理70000元;22.降水用电及售楼处用电105177元;23.现场板房及其他三类设施0元;24.人防门工程72506元。
四、案涉工程施工及工期的有关事实。
2010年8月24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报告》请求中瀛公司支付工程款69071958元。2010年8月24日由中瀛公司工作人员李婷婷签收。
2010年12月5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关于及时核对咨询公司预算的报告》请求中瀛公司对12524万元垫资工程量进行核对并支付工程款。2010年12月6日由中瀛公司工作人员李莉签收。
2011年1月4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请款报告》请求中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71万元。2011年1月4日由中瀛公司工作人员王小丽签收。
2011年3月10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请款报告》请求中瀛公司按专业分包项目和材料设备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给付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和相关后果由中瀛公司负责。2011年3月10日由中瀛公司工作人员王小丽签收。
2011年10月2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请求中瀛公司对11#楼电梯设备未安装,11#楼1层门连窗、机房层楼间等窗户未安装及两樘进户门未挪等事宜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7月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请求中瀛公司协调屋面钢结构7月20日前完成,门窗框在外墙保温施工之前完成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10月24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请求中瀛公司督促户门、窗玻璃、防火门队伍加快施工进度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10月29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进户门、防火门、玻璃、栏杆等未安装,影响二遍腻子施工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10月30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关于9#楼入户门、防火门、窗扇未进场安装影响后续施工的工作联系单。
2011年6月28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关于屋面钢结构施工进度及人员问题工作联系单。
2011年5月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外墙保温、涂料、腻子认质认价工作联系单,要求中瀛公司3日内书面答复。
2011年8月1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楼梯栏杆、阳台栏杆、残疾人坡道栏杆、护窗栏杆等栏杆类,室外空调百叶,耐磨地坪,地下室排水沟盖板,变形缝盖板,防盗门,楼梯间地砖,成品檐沟等认质认价及坡屋面瓦改为甲供的工作联系单。
2012年3月1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BV-16m㎡用户线严重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意见要求停止使用。
2012年4月5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电气安装事宜的联系单载明:甲供电缆编码数量与实际电缆长度不符,配电箱柜及电器元件未到场等问题。
2011年5月11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26#楼施工图纸的《工作联系单》载明,中瀛公司仅提供中铁公司26#楼1套变更后电气图纸,督促中瀛公司提供剩余图纸。
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2012年工作安排会议纪要载明:双方约定于2012年2月底前,中铁公司、宁夏恒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瀛公司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三家单位均针对中瀛御景一期工程出具完整的施工图预算书并上报中瀛公司;中铁公司承诺,增强管理力量,组织劳力,确保该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具备竣工初验条件;中瀛公司直接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中铁公司编排的总体进度控制要求,按中铁公司编排的控制节点完成施工内容,若未按中铁公司编排的节点完成中瀛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6月13日,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26号楼结算工作安排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中瀛公司未能按2012年春节前双方会议纪要的约定及时引进第三方审计单位参与竣工结算的审核,造成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延后,所以由此造成的交楼延期责任由中瀛公司负全责,中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013年8月13日,中瀛公司盖章确认的8#《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3758.67㎡,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9#《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7604.41㎡,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26#《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4291.35㎡,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D2地下停车场《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26393.48㎡,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9#《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2631.64㎡,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8#《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2631.34㎡,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7#《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7582.18㎡,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6#《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3677.62㎡,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5#《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4124.51㎡,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2#《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3677.62㎡,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0#《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3659.53㎡,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11#《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工程规模为13684.62㎡,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
五、案涉工程保修、维修、赔偿的有关事实。
2011年3月4日,工作联系单(ZYGCB-2-010)载明:中铁公司无地下车库采暖管网总平面图、地下车库人防通风图及26#楼采暖图,望中瀛公司尽快提供。
2011年8月11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地下室及地下车库回填、夯实与平整的工作联系单要求中瀛公司协调土方队伍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土方回填、夯实与平整工作。同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关于地采暖施工破坏防水问题的相关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ZY-DA-20110811)。
2011年9月6日,中瀛公司分别与浙江欧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欧瑞军威门业签订的《进户门购销及安装合同》。2011年9月28日,中瀛公司与成都市今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购销及安装合同》。2012年3月13日,中瀛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欧瑞军威门业签订的《“中瀛御景”一期储藏室门供货及安装合同》。对进户门、防火门的规格、价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
2011年9月13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水电安装事宜的工作联系单载明:地采暖、污水提升设备未及时到场。
2011年9月18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主楼楼梯间消防栓立管相关问题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消防栓立管安装存在问题影响中铁公司石材铺设施工或对铺设完成的成品地面产生污染和破坏。
2011年9月20日,监理单位在(8#楼防水卷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验收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同意隐蔽;2011年10月30日(8#楼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屋面保温层、屋面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平瓦屋面的验收意见为合格;2011年9月19日(8#楼)《屋面淋水实验记录》载明:经检查,屋面无渗漏现象,淋水排除后卷材防水后无积水,符合要求;2012年7月26日(8#楼)《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屋面分项共有5个分项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评定为合格;2012年7月26日(8#楼)《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屋面分部评定为合格;2012年7月26日(8#楼)《竣工图纸备案表》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同意。
2011年10月7日,中瀛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工作回复单》(ZY-DA-2011001001)载明:车库排水沟篦子规格为3cm厚400*500规格的树脂篦子按中瀛公司指定45元/块的价格执行;护栏、栏杆、百叶窗由中瀛公司负责施工、屋面成品檐沟取消。
2011年10月26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后期玻璃、门、栏杆的工作联系单要求中瀛公司切实安排玻璃、进户门、防火门、标杆的安装施工,并且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否则间接影响节点目标的实现,造成工期拖延。
2011年12月5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道路破碎的工作联系单载明:土方队伍不配合施工管理影响中铁公司东侧道路破除。
2011年12月8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外协单位垃圾清理及外墙涂料吊篮的工作联系单要求中瀛公司及时协调将各外协单位材料及垃圾及时清理。
2012年3月2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编号为ZY-SN-20120302)载明:根据贵公司通知,各单体热力小室内热计量表取消。
2012年3月17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甲供电线材料问题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ZY-QD-20120317)载明:2012年3-4月期间,载明:截止3月17日上午剩余电线仍未到场,并且到货时间不能确定,严重影响我方施工,对原定的4月10日完工节点难以保证。中瀛公司签署意见:中瀛公司保证在3月20日前对剩余材料供应到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增加人员以确保工期,3月20日再不供应到位按期顺延。
2012年4月26日,中瀛公司与银川深港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中瀛公司将中瀛御景一期内装修工程(12#、15#、16#一二层入口大堂和负二层入口大堂装修及各单元2-18层电梯门套的施工)承包给银川深港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9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户内天然气立管开洞破坏线管修补数量事宜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户内天然气开洞打断中铁公司厨房间预埋线管及电线。
2012年6月22日,中铁公司出具关于成立《中铁建工集团宁夏中瀛御景一期工程项目维修小组》进行维修有关事宜载明:根据工程现阶段进展建设单位已经于6月1日组织业主收房,我项目部决定成立中铁建工集团宁夏中瀛御景一期工程项目维修小组,维修小组负责工程后期维修工作。
2012年6月30日,中铁公司出具《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售后维修计划》。
2012年7月10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出具《中铁项目部关于中瀛御景一期维修阶段工程承诺及其他事项决定》载明:根据中瀛公司关于在8月20日前完成所有尾项工作及配合维修工作要求,中铁建工项目部按以下计划按时完成;中铁建工承诺按以上要求严格管理、严抓质量,确保按期完工,如果由于承诺完成时间、质量影响业主入住,造成其他社会影响中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若不能按照以上承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如再发生额外费用或者不能近期完成中铁公司愿按照后续发生的中瀛公司维修和未完项目费用额度接受中瀛公司双倍处罚。
2012年9月3日,中铁公司出具《宁夏中瀛御景项目部维修计划》,载明:根据工程现状以及8月份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公司领导与宁夏中瀛御景业主见面会精神制定本专项维修计划。已经交付小业主的房屋的维修工作必须在小业主提出整改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物业方。南区15#、16#、17#、18#、19#楼总负责人李登宝;北区8#、9#、10#、11#、12#总负责人冯四兵。
2012年10月20日,案涉8-12#楼、15-19#楼取得《银川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中铁公司认可《质量问题赔款明细表》序号4支付18-1503室3万元赔偿款、序号5支付15-1-601室3000元赔偿款、序号7支付15-1-301室3万元赔偿款、序号8支付8-2-1501室补偿款15000元、序号9支付18-1-702室同意补偿2万元、序号10支付11-2-1701室出现的质量问题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5000元、序号11支付17-301室出现的质量问题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5000元、序号12支付19-1-503室35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序号14支付11-1-402室260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签字同意补偿、序号15支付10-2-502室50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签字同意补偿、序号17支付19-2-701室3000元有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3000元、序号18支付16-1-202室150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序号19支付11-2-202室150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序号20支付16-1-302室3万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签字同意补偿、序号21支付8-2-1702室35000元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签字同意补偿、序号22支付300元管道维修费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签字情况属实、序号24支付18-1-1203室1900元维修费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序号28支付18-1-201室1500元维修费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补偿。2013年10月10日情况说明中,中铁公司授权代表冯四兵签字同意支付19-2-702室3000元补偿。以上共计247200元。
2013年8月3日,中铁公司授权代表侯嘉嘉在《关于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整改费用的情况说明》签署意见:中铁公司同意按此单支付物业维修款项,至此D2车库电气照明分项完全移交至物业公司管理。
经一审法院委托,2017年2月23日,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书》(NO.SF-2016-SJD020)的鉴定结论为:1.8#住宅楼东端机房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8#住宅楼西端北侧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3.9#住宅楼南面顶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粘接砂浆饱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4.9#住宅楼北面顶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粘接砂浆饱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5.10#住宅楼东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6.10#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及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7.10#住宅楼东端南坡屋面:屋面铺贴防水卷材、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8.11#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9.11#住宅楼西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0.12#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9.12#住宅楼西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2.15#住宅楼东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3.15#住宅楼东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4.16#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5.16#住宅楼西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6.17#住宅楼机房顶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7.17#住宅楼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8.18#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19.18#住宅楼西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0.19#住宅楼西端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1.19#住宅楼西端北坡屋面:屋面防水收头做法、钢筋网片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2.8#住宅楼西山墙三层处:屋面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3.9#住宅楼一单元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24.10#住宅楼西山墙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5.11#住宅楼西单元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26.12#住宅楼一单元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7.15#住宅楼二单元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28.17#住宅楼二单元三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29.10#住宅楼一单元十七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30.11#住宅楼一单元十七层处:屋面未铺贴防水卷材、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31.16#住宅楼一单元十七层处: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32.18#住宅楼一单元十七层处: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及与结构层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33.19#住宅楼一单元十七层处:屋面瓦与钢筋网片的连接、钢筋网片间距、钢筋网片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
2017年11月13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蓝鉴字(2017)第048号《司法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为:中瀛御景住宅小区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总价为2412340.81元。其中:1.8#、7#住宅楼机房瓦屋面(檐高61.8M)返工、维修费65432.41元;2.9#-12#、15#、16#、18#、19#住宅楼机房瓦屋面(檐高61.8M)返工、维修费322781.24元(该屋面瓦脱落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由中铁公司承担,由法院质证后选择判决);3.8#-12#、15#-19#住宅楼跃层瓦屋面(檐高56.95M)返工、维修费469876.82元;4.10#、11#、15#、16#、18#、19#住宅楼的十七层瓦屋面(檐高47.55M)返工、维修费36011.34元;5.8#-12#、15#、17#住宅楼三层瓦屋面(檐高8.525M)返工、维修费744020.16元;6.16#、18#、19#住宅楼三层瓦屋面(檐高8.525M)返工、维修费179761.18元(该屋面瓦脱落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由中铁公司承担返工、维修费,由法院质证后选择判决);7.8#-12#、15#-19#住宅楼跃层返工、垂直运输费494457.66元;8.上述返工项目费用因所用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方案的不同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公司与中瀛公司就中瀛御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期8#-12#、15#-19#及D2地下车库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中铁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应否支持;2.中铁公司施工的案涉屋面瓦、防水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铁公司应否对此承担返工、维修责任;3.中铁公司应否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并支付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给中瀛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关于双方已决算的工程欠款及利息、违约金。1.关于已决算的工程造价工程欠款。2013年6月16日,中铁公司与中瀛公司进行了结算,形成的《中瀛御景一期住宅楼及二期26#楼建设项目决算汇总表》载明工程造价汇总为277501066.34元。经双方质证确认,截止2014年9月3日,中瀛公司累计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60653625.36元,同时,2012年8月29日3810元、2013年4月22日9063元、2013年6月21日900元、2013年8月5日10340元、2013年11月25日900元、2014年8月14日1000元、2014年7月4日2万元维修费,共计46013元,中铁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中瀛公司主张扣除其余维修费用4751729.59元(4797742.59元-46013元)无中铁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的签字,中瀛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据合同约定通知中铁公司维修或中铁公司拒绝维修,故中瀛公司主张的其他维修费用不予扣除;对于中瀛公司提交的扣除罚款897250元的处罚通知单(128份),由于该处罚通知单中无中铁公司人员的签收,对其主张的扣除罚款该院亦不予支持。故中铁公司主张已决算部分的工程欠款16801427.98元(16847440.98元-46013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2.关于已决算部分的欠款利息、违约金。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6.1.3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交付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累计完成产值的90%;乙方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7日内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待保修期1年满后7日内返还80%的保修金,保修期2年满后7日返还剩余保修金。专用条款26.1.4约定:如遇甲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付款时,应从付款之日算起直到实际付款时间,甲方加付银行同期利息,同时支付乙方应付款额每天0.1‰的违约金。中铁公司在2013年6月16日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中瀛公司应在2013年6月17日审核确认后7日内支付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95%,即2013年6月25日起,中瀛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77501066.34×95%=263626013元;工程于2012年8月13日完成验收备案,保修期1年届满(即到2013年8月13日),中瀛公司应于2013年8月20日向中铁公司返还保修金11100042.7元[277501066.34×(5%×80%)],截止2013年8月20日,中瀛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74726055.7元[277501066.34×(95% 5%×80%)];截止2014年8月20日工程保修期已届满2年(即到2014年8月13日 7日),中瀛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向中铁公司返还剩余保修金2775010元[277501066.34×(5%×20%)],截止2014年8月20日,中瀛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77501066.34元。中瀛公司逾期付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中铁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关于利息。该院根据中瀛公司实际付款金额扣减46013元维修费,认定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6年12月19日分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为3658813.3元(详见附件1)。对于2016年12月20日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关于违约金。该院根据中瀛公司实际付款金额扣减46013元维修费,认定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30日分段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金额为1586169.86元(详见附件2)。(3)关于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损失。中铁公司主张中瀛公司以承兑方式支付工程款6800万元改变付款方式应向中铁公司支付贴现利息损失824332元无合同约定,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方未决算的工程欠款。中铁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在决算书中注明“此决算汇总表,不含争议项(劳保基金、人材调差、屋面工程、外保温等内容)争议项内容,另出决算书”后在决算书中签字盖章,中瀛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13年6月17日签字盖章,且本案双方提交的该证据内容一致,故该院认定案涉工程存在有争议项未决算的事实,中瀛公司主张该份决算书涉及工程全部内容的理由不能成立。圣方鉴字[2016]23号《中瀛御景一期住宅楼、车库及26#楼建设项目争议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书》也确认了双方存在有争议事项未决算,对该鉴定结论书载明的无争议项金额26898705元,该院予以认定。对于争议项金额2489047元,分别认定如下:1.关于土建材料及1-4层人工费调差1085860元。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0年4月1日(根据甲方通知要求调整),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21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项合同价款与支付23.2(2)第5条约定的材料设备、人工、机械价格调整:材料(含甲方认证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设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调整差价。根据中铁公司提供的所鉴定楼号的监理月报反映,1-4层实际施工日期均为2010年7月1日以后;依据宁建科发【2010】第17号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定额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45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故该关于土建材料及1-4层人工费调差1085860元,该院予以计入。2.外墙保温538057元。2011年6月29日,中铁公司向中瀛公司发出有关外墙保温部位的工作联系单,中瀛公司签署意见对施工部位进行了确认,载明包含外墙空调板、雨棚、挑檐处保温及线条、空调口等部位,不包括屋面保温所有项目,包括开敞阳台等临空部位有保温要求的保温。鉴定结论中计算墙、柱、门窗侧边、装饰条、空调板、空调板砌墙、节点、挑檐保温,扣除双方结算时已计入的工程量后的外墙保温538057元,该院予以计入。3.楼梯间墙面腻子30%计算19827元。图纸设计楼梯间墙面为涂料墙面,后因中瀛公司变更为瓷砖,并未对中铁公司主张已施工的楼梯间墙面腻子施工节点进行确认,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已计入70%的工程量;中铁公司要求增加剩余墙面腻子的工程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施工节点,故楼梯间墙面腻子30%计算的19827元,该院不予计入。4.配合费772806元。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对建设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负责分包的项目,发包人如果直接分包,分包单位与承包人应签订管理协议及安全协议,承包人按分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总造价的6%计取管理费,劳保基金及税金另计,此费用作为发包人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对承包人的经济补偿,上述费用应在分包单位进场之前由发包人全额支付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认质承包人负责组织采购的材料,发包人如果直接采购,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应签订管理协议,承包人按材料供应商与发包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总造价的6%计取管理费,劳保基金及税金另计,此费用作为发包人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对承包人的经济补偿,上述费用应在采购材料进场之前由发包人全额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屋面瓦工程、水表、电表、开关、面板、插座、公共部分灯具、水暖电管材、电线电缆、成品挑檐天沟为中瀛公司采购,中铁公司未提交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的管理协议,故该院对配合费772806元不予计入。以上有鉴定结论中争议部分该院认定计入1672635元(1-4层人工费调差1085860元 外墙保温538057元 劳保基金为48718元)。以上鉴定工程造价28571340元(26898705元 1672635元)应由中瀛公司支付给中铁公司。该鉴定工程造价28571340元也应计算利息,由于该部分的工程价款至2016年12月19日圣方鉴定所出具圣方鉴字[2016]23号《中瀛御景一期住宅楼、车库及26#楼建设项目争议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书》时才予以确定,故该工程欠款28571340元应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中瀛公司应支付中铁公司工程欠款45372767.98元(16801427.98元 28571340元)、利息3658813.3元及违约金1586169.86元,共计50617751.14元,并对欠款45372767.98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关于中铁公司应否承担延误交工的违约责任2775010.6元的问题。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2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存在延期交工的事实。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有中瀛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有中瀛公司直接分包的工程进度迟缓的事实;有中瀛公司对由中铁公司采购由中瀛公司认质认价的材料不及时确定的事实;有中瀛公司直供材料不及时的事实。2012年6月13日,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26号楼结算工作安排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中瀛公司未能按2012年春节前双方会议纪要的约定及时引进第三方审计单位参与竣工结算的审核,造成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延后,所以由此造成的交楼延期责任由中瀛公司负全责,中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2012年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将中铁公司具备工程初验条件的时间确定为2012年4月10日,案涉工程在2012年4月10日具备了初验条件,不存在交工迟延的情形,故中瀛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承担2775010.6元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中铁公司应否赔偿因工期延误给中瀛公司造成的损失19905323.7元的问题。案涉关于中瀛御景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26号楼结算工作安排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中瀛公司未能按2012年春节前双方会议纪要的约定及时引进第三方审计单位参与竣工结算的审核,造成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延后,所以由此造成的交楼延期责任由中瀛公司负全责,中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且《晚交房违约赔付统计表》、《商品房买卖合同》(20份)不能证明中瀛公司已向购房户承担了违约责任;《中瀛御景一期晚交房退房户名单》、《中瀛御景销售特殊情况申请批示单》(28份)载明的退房原因是由于购房人个人贷款未果等,并非中瀛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因晚交房减免统计表》、《中瀛御景销售特殊情况申请批示单》(23份)载明的退房原因是逾期交房,而购房款退款凭证载明的是退优惠房款。故中瀛公司主张中铁公司应赔偿因工期延误给中瀛公司造成损失19905323.7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五、中铁公司应否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7783853.03元的问题。1.关于向业主的赔款742361元。对中瀛公司提交《质量问题赔款明细表》、赔款支付凭证37组,中铁公司对有其的授权代表冯四兵、侯嘉嘉签字认可的质量赔款予以认可,金额共计247200元,该院对该247200元予以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质量保修条款保修期前六个月,中铁公司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中铁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中铁公司需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在中铁公司到达之前,中瀛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中瀛公司承担。中瀛公司未通知维修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其主张中铁公司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中瀛公司主张的其他向业主赔偿492261元无中铁公司授权代表签字认可,该院不予支持。2.关于向车主赔偿1159990元。中瀛公司以《车辆损失代赔偿协议书》3份、车辆赔款支付凭证5组要求中铁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15999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地下车库供暖管道脱落与中铁公司的施工有关,该院对该赔偿车辆损失1159990元不予支持。3.关于减免业主物业费造成损失434964.85元,减少业主购房款4431252元。中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中铁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其对业主的赔偿和减少房价的行为是其单方行为,且中铁公司不予认可,故中瀛置业公司主张减免业主物业费造成损失434964.85元,减少业主购房款4431252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六、中铁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中屋面防水、屋面瓦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返工、维修,如拒绝返工、维修,应否支付返工、维修费用14733009.52元的问题。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书》(NO.SF-2016-SJD020)的鉴定结论认定案涉屋面防水、屋面瓦工程施工存在中铁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形。2017年11月13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蓝鉴字(2017)第048号《司法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为:中瀛御景住宅小区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总价为2412340.81元。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1.3条的约定:由于中铁公司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中铁公司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中铁公司对其施工的屋面防水、屋面瓦工程应承担一定的保修责任,故中铁公司应支付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2412340.81元,中瀛公司主张的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其他费用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中铁公司工程款45372767.98元、利息3658813.3元及违约金1586169.86元,共计50617751.14元,并对欠款45372767.98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中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宁夏中瀛公司赔偿款247200元、屋面防水及屋面瓦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2412340.81元,共计2659540.81元;三、驳回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中瀛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中铁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6253元,由中铁公司负担81364元,中瀛公司负担294889元;中瀛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893元,由中瀛公司负担107794元,中铁公司负担26099元;造价鉴定费257400元(中铁公司预交),由中铁公司负担85982元,中瀛公司负担171418元;质量鉴定费100000元,返修费用鉴定费200000元,共计300000元(中瀛公司预交),由中瀛公司负担250879元,中铁公司负担49121元。
本院二审期间,中瀛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交款通知单》《收费票据》,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劳保基金费用已由该公司代缴完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中铁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缴纳涉案工程劳保基金。本院认为,中瀛公司提交的上述缴费单据,不足以证明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该单据所载明的金额亦与其主张相关费用应按工程合同价款以及已决算价款的3%缴纳不相符,故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另查明,中铁公司起诉时,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欠付金额利息,数额为2443517.93元。
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对涉案工程争议项造价所作的认定是否正确。二、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正确。三、中铁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四、原审判决对中瀛公司主张的因工程质量问题垫付的部分维修费及保洁费、垃圾清理费、电费、供暖管道脱落损失赔偿等款项未从欠付工程款中扣减是否正确。五、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对屋面防水和屋面瓦工程维修费用所作认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对涉案工程争议项造价所作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铁公司在涉案工程的《决算汇总表》中注明:“不含争议项劳保基金、人材调差、屋面工程外保温。”中瀛公司在该《决算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中瀛公司称该决算结果包含了涉案工程的整体造价,但该陈述与《决算汇总表》载明的内容不符。中瀛公司主张鉴定结论中关于外墙保温款等项目与已结算的内容重合,但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系根据相关工程联系单对决算已计入的有关工程量进行了计算。关于人材调差问题,鉴定结论按实际工期将人工费和材料费调差计入工程造价,与《决算汇总表》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并无不妥。至于该笔费用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则需结合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认定予以确定。
中瀛公司主张对马凳筋等争议项,鉴定依据的图纸和工程联系单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鉴定机构未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错误等问题,并提出要求法院重新鉴定的上诉补充意见。经查,原审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有法院组织四方勘验现场的内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应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联系单、图纸等书面文件作为鉴定依据。中瀛公司主张的前述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瀛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承担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审时,中铁公司诉请判令中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诉请欠款利息计算时间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30日,金额为2443517.93元。对工程争议项部分的利息,中铁公司未在起诉时提出该部分利息主张,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亦未明确提出。因此,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承担包括争议项在内全部工程欠款的利息,确实超出了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中瀛公司在本案应承担的利息损失不应超过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中铁公司本案诉讼请求之外其余利息损失,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原审判决中瀛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中瀛公司称超出了中铁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不予支持。中瀛公司主张争议项部分的欠款利息应从一审判决后计息,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关于中铁公司承担的维修费应否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问题。原审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扣除相应质保金后计算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相关维修费及利息并未计入,结果并无不当。
三、关于中铁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审判决查明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实际竣工,相较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1年8月21日,该工程存在延期交工的事实。关于导致延期交工的原因,中铁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工作联系单》《请款报告》《结算工作安排会议纪要》《2012年工作安排会议纪要》等证据,中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所涉内容为维修事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认定中瀛公司有迟延支付工程款、直接分包的工程进度迟缓、直供材料不及时、认质认价的材料确定不及时、未及时引进第三方审计等情形,据此认定中铁公司交工符合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约定,并无不当。中瀛公司虽主张中铁公司造成工期延误,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是维修事项,而非施工事项,与造成工期延误的关联性不足。故中瀛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审判决对中瀛公司主张的因工程质量问题垫付的部分维修费及保洁费、垃圾清理费、电费、供暖管道脱落损失赔偿等未从欠付工程款中扣减是否正确的问题。
依据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对保修期内出现需要维修的工程,中瀛公司应当先向中铁公司发出维修通知。中瀛公司在原审中主张的该部分维修费用和质量赔偿款,是在未通知中铁公司维修的情况下发生的,与合同中有关通知的约定不符,中铁公司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可。中瀛公司称未通知是因中铁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中瀛公司述称供暖管道脱落发生于2014年10月,因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交工验收,现两年质保期已过,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五、关于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对屋面防水和屋面瓦工程维修费用所作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屋面防水、屋面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返工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是以原审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依据。中瀛公司主张鉴定的维修面积远小于实际需要维修的面积,认为应当以涉及质量问题的工程整体面积计算,该主张依据不足。中瀛公司主张因没有作出相关维修方案的鉴定意见,因而所作维修费用鉴定考虑不全面。但对该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其该主张依据不足。中瀛公司上诉补充意见提出对维修费用鉴定申请重新鉴定,该申请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形。中瀛公司主张实际维修需要产生其他费用,要求中铁公司实际进行返工维修,但该主张与其在一审中所提中铁公司如拒绝返工、维修,则支付返工维修费的反诉请求内容不符,故不能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中瀛公司主张其已代缴的涉案工程劳保基金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问题,中铁公司对中瀛公司二审期间提出的该项新主张和新的事实,不予认可。鉴于中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其主张与涉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出具劳保基金退返证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劳保基金的退还事宜等内容不相符,故不予支持。对于因发包人代缴纳涉案劳保基金所产生的退还问题,各方应根据实缴情况依照合同约定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中瀛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372767.98元、利息2443517.93元及违约金1586169.86元,共计49402455.77元;
三、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146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399.72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3746.28元。造价鉴定费257400元,质量鉴定费100000元,返修费用鉴定费200000元,共计557400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103元,由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229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24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66.72元,宁夏中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825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王云飞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兴元
书记员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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