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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邢海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春工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黎春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吉春工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马丽,被上诉人巴黎春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春工贸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驳回巴黎春天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黎春天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双方间只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履行,不存在借贷关系。2.《租赁合同》对案涉1亿元款项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及2022年至2026年度的预付租金,其转款凭证上明确标注履约保证金(45419643.00元转款凭证)。3.双方在向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巴黎春天与吉春工贸商场租赁合同有关问题的说明》不能认定案涉1亿元的性质为借款。因除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该1亿元作为保证金外,还约定作为2022年至2026年度的预付租金。税务机关对收取的款项只要涉及“租金”字样,就需要缴税。该1亿元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既可能作为履约保证金赔偿违约损失,也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需要返还,因而,该1亿元能否最终作为2022年至2026年度租赁费存在不确定性。该说明不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接收人为税务机关,其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是不提前缴税的理由。4.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吉春工贸享有《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明显不符合租赁合同交易习惯没有依据。该《租赁合同》约定,吉春工贸只是在2021年12月31日享有选择权,即一是选择以返还1亿元履约保证金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选择以降低租金标准为条件。二、原审判决吉春工贸立即还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1.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吉春工贸只有在2021年12月31日选择解除合同情况下,才负有返还义务,该期限尚未到期。2.根据双方向税务机关的说明,即使错误的认定为借款,该约定的期限也未到期。3.巴黎春天在起诉状中自认其主张的所谓1亿元借款是《租赁合同》约定的预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无论案涉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在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未成就和返还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判决解除,是吉春工贸应否返还的重要前提。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并实质性损害吉春工贸的权利。巴黎春天先后提出本案诉讼和解除合同的诉讼,本案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两案应合并审理。在解除合同案未作出生效判决时,应依法中止本案诉讼。诉争的款项作为巴黎春天的履约保证金,对其在履行中的欠付租金及提前中止合同具有担保功能。在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已经认定巴黎春天构成违约,但本案割裂了两案的关系,抢先作出判决,侵害了吉春工贸行使抵消权的机会。未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和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行使释明权,一次性解决纠纷。
巴黎春天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巴黎春天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吉春工贸返还借款9280万元及利息225194.67元,暂合计93025194.7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9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4月6日,暂计225194.67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吉春工贸承担。事实与理由:巴黎春天在2006年至2009年与吉春工贸合作经营时代百货期间,为吉春工贸垫付供应商结算款合计54580357元。巴黎春天又于2011年3月18日借给吉春工贸45419643元,以上两笔金额合计1亿元。2011年2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租字第1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吉春工贸将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长春时代广场裙楼的商业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中的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吉春工贸或其关联公司吉林省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的部分出租给巴黎春天使用。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但是事实上该租赁合同的实际租期截止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至2026年的租赁期实为虚拟租期,这一期间内的租金1亿元实为上述借款。2011年2月16日,双方又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租字第2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租赁合同中的租金调整为:吉春工贸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十一个年度,每年返还80万元给巴黎春天,上述80万元从每年度巴黎春天应付租金中扣除。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每年80万元实际就是吉春工贸对1亿元的还款。自2011年至2019年,吉春工贸每年度已经偿还巴黎春天借款80万元,累计还款720万元,剩余欠款总额为9280万元。2012年5月17日,双方共同向长春市地税局出具了《关于巴黎春天百货与吉春工贸商场租赁合同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明确表述:在双方起草租赁合同时,为了约束吉春工贸,在租期结束时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2022年以后的虚拟租期,同时在合同中约定2021年12月30日吉春工贸如不还清上述借款,则执行2022-2026年的惩罚性租期,租金由2021年的年租金2970万元,变更为每年1824万元。上述合同中反映的1亿元实为民间借贷,而非2022-2026年的租金预付款。由于双方对于税法学习和理解的误差,没有在合同中准确表述清楚上述资金定性等等。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本案中所涉1亿元实为吉春工贸向巴黎春天的借款,并非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等。尤其双方共同向长春市地税局出具的说明中明确阐述“约定巴黎春天百货代时代百货支付5000万元的供应商结算货款,垫付的结算货款作为吉春工贸的借款,在合作结束时返还给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双方结束合作经营时,共发生垫付供应商货款54580357元”、“双方约定巴黎春天百货先前垫付的供应商货款继续延期为借款,同时追加45419643元合计1亿元人民币作为企业借款借给吉春工贸,并约定每年偿还借款80万元”。至此,原、被告双方对1亿元已形成借贷合意,1亿元款项巴黎春天也已支付给吉春工贸,同时确定了双方合作结束时应当返还。截止目前,吉春工贸自身涉诉案件19件,其持股比例占84.78%的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诉案件694件,且4860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王闻宇,极有可能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现吉春工贸处于诉累缠身的状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鉴于巴黎春天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巴黎春天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吉春工贸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3月16日,巴黎春天向吉春工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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