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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好景烟酒商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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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6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州市好景烟酒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北山路151号。

经营者:胡连华,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汉高,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州市好景烟酒商行(以下简称好景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民终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好景商行申请再审称:1.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系伪造,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查扣的泸州老窖头曲检测结果为“合格”,二审判决采信泸州老窖公司的鉴定证明错误。2.二审判决好景商行赔偿泸州老窖公司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泸州老窖公司答辩称:1.被申请人系驰名商标权利人,从未制作、提供虚假证据。泸州老窖公司指派具有专业鉴定能力的打假鉴定人员对被查扣的“泸州老窖头曲白酒”进行真伪鉴定(核对商标、防伪标识、外箱、酒盒、辅材等),当场出具结论为“该酒不是我公司产品”的鉴定证明书并将已盖章的第一联交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证据使用。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对送检检材酒水质量(成分)及商品标签是否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标准进行检验,而并非是对检材是否由泸州老窖公司生产制造进行鉴定。送检目的是查清被查扣的白酒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2.好景洋商行的经营行为构成对泸州老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3.好景商行低价向连州市永鸿商行采购来源不明的假冒伪劣泸州老窖头曲并销售,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其商品来源不合法。综上,泸州老窖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好景商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审判决采信泸州老窖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是否合法;2.二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二审判决采信泸州老窖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好景商行是否构成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查明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的、由好景商行销售的“泸州老窖头曲”的真伪问题。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均可作出判断。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对其注册商标标识真伪的鉴别,注册人最有发言权。由商标注册人出具的这类鉴定证明,应当有效。泸州老窖公司系第159425号和第9156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掌握“泸州老窖头曲”产品的特定信息和商业秘密,能够直接、全面、准确地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防伪标识、外箱等特征识别其真伪。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对送检检材酒水质量、成分及商品标签是否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标准、规范进行检验,并不是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存在假冒商标的问题进行鉴定,与好景商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无关。二审判决采信泸州老窖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认为,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好景商行侵权行为的情节、泸州老窖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好景商行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该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好景商行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州市好景烟酒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绪春

书记员严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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