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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5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17号厂房五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430018042.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辉于2018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赵辉负担。赵辉已经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多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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