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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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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5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17号厂房五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1430018042.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辉于2018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赵辉负担。赵辉已经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多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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