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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3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2号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李怡萱。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怡萱,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李怡萱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李怡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李怡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李怡萱负担。上诉人深圳市中易盛电子有限公司、李怡萱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多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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