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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民终19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化州市合江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合中路1号。
法定
代表人:李佩敏,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栋玉,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上诉人化州市合江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葛栋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化州市合江中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葛栋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葛栋玉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涉案网站有化州市合江中学的相关信息就断定该网站属于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非常武断。2.葛栋玉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公证书不公正、制作程序违法,不应采信。3.葛栋玉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从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的ip地址发出,没有证据证明化州市合江中学具有侵权行为。4.一审判决化州市合江中学赔偿葛栋玉经济损失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5.葛栋玉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6.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葛栋玉二审中答辩称:化州市合江中学一直回避葛栋玉曾经通过中国邮政EMS主动与其联系的事实,一直回避互联网上公布的化州市合江中学主体信息的内容,混淆了法律上诉讼时效的概念,提交的证据颠三倒四、自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葛栋玉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化州市合江中学在其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2.判令化州市合江中学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葛栋玉是《斯大林的警卫队长》文章的著作权人。其作品在2005年5月发表于《看世界》杂志第5期。化州市合江中学于2014年9月1日在其主办的化州市合江中学网站(××)使用这篇文章时,存在有修改文章内容,不为作者署名等情形。葛栋玉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于是,葛栋玉于2017年6月1日,主动致函与化州市合江中学进行联系,但没有任何结果。于2015年12月29日,向山西省阳泉市晋东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截屏相关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以(2015)晋东证民字第2544号《公证书》确认:申请人葛栋玉向本处提交以下证据,并经本处核实无误:1.葛栋玉的身份证;2.申请人葛栋玉向本处提交《看世界》2005年第五期NO.128项下的《斯大林的警卫队长》,本处将上述证据复制存档。以上证据证实:申请人葛栋玉具备申请办理本公证事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樊某面前,申请人葛栋玉应本处要求,在本处受理室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先对本处受理室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清理上网记录: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历史记录”,点击“清除历史记录”,出现对话框“是否确实要让Windows删除已访问网站的历史记录?”——点击“是”。二、检查本地网络连接,确认本受理室电脑网络正常;三、输入访问域名所对应的地址,并依次截屏:输入××/wangshangdubowangzhan/2489.html网址,点击“Enter回车”出现本公证书所附第01-04页;使用快捷键“Alt换档” “印屏幕PrScrn系统请求SysRq”截屏,然后单击电脑桌面左下角的“开始”,打开“所有程序”中的“附件”,单击“画图”,再使用快捷键“Ctrl控制” “V”粘贴入“画图”桌面,保存于本处受理室电脑桌面,并进行实时打印;四、操作时间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10:30开始至11:00结束。兹证明申请人葛栋玉的以上操作均在本处受理室电脑上,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樊某的面前进行,本公证书后粘连的所附文件(共计4页),均系下载,截屏时现场实时打印。
葛栋玉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572元,住宿费396元,邮件费66元。
化州市合江中学是化州市教育局设立的公立中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斯大林的警卫队长》的著作权人是否是葛栋玉本人;2.葛栋玉所起诉的××是否是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拥有的网站,该网站是否刊登《斯大林的警卫队长》此文章;3.化州市合江中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在其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4.葛栋玉请求判令化州市合江中学赔偿16000元是否有依据。
关于《斯大林的警卫队长》的著作权人是否是葛栋玉本人的问题。从葛栋玉提供的《看世界》杂志第5期及该杂志邮寄给葛栋玉的邮件看,《斯大林的警卫队长》文章的署名,应确认葛栋玉是该文的作者,该文章的著作权应归葛栋玉所有。
关于葛栋玉所起诉的××是否是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拥有的网站,该网站是否刊登《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的问题。葛栋玉提供的化州市合江中学网名为××的首页有学校概况、校内新闻、校园内外、教师风采、学生园地等,可确认该网站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拥有。该网站所刊登的“斯大林的网上dubo网站警卫队长”的文章和使用图片,有公证书予以公证保全,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该文章也与葛栋玉在《看世界》杂志社发表《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高度一致,该文章未注明出处,也没有署葛栋玉的姓名,经比对可确认化州市合江中学刊登了葛栋玉《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
关于化州市合江中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在其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的问题。对照化州市合江中学在其网站刊登的《斯大林的警卫队长》一文,合江中学未经葛栋玉授权许可,擅自对葛栋玉的著作文章进行多处改动,在侵害作品的署名权的同时,又侵害作品的修改权;在其网站刊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化州市合江中学刊登该文的行为构成侵权。葛栋玉起诉请求在化州市合江中学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葛栋玉请求判令化州市合江中学赔偿16000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化州市合江中学赔偿8000元:1.化州市合江中学的网站属校内使用,知名度较低,浏览量阅读量少等原因;2.差旅费等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化州市合江中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主页刊登30天的致歉声明;二、限化州市合江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栋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化州市合江中学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化州市合江中学向本院提交一份网页截屏打印件,拟证明用360浏览器打开网页,在左上方有浏览器的标志,但是葛栋玉提交的公证书并无该标志,因此该公证书不应被采信。葛栋玉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对化州市合江中学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化州市合江中学在二审庭审中确认其开办过官方网站,但无法提供该官网具体地址,并称自2011年起没有续费且因当时负责的电脑老师不在学校就没有继续维护相关网站。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综合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葛栋玉是否涉案文章作者,其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涉案网站是否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3.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葛栋玉是否涉案文章作者,其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涉案文章《斯大林的警卫队长》刊载于《看世界》杂志第5期,该文署名为“文◎葛栋玉”。葛栋玉还提交了该杂志邮寄给其的相关邮件作为佐证,故应认定其是涉案文章的作者。化州市合江中学辩称葛栋玉不能证明该文署名“葛栋玉”与本案的葛栋玉为同一人,但无任何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葛栋玉进行相关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该日期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至本案起诉时并未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化州市合江中学上诉主张应当以涉案文章发布日期“2014年9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但并无证据表明该时间为葛栋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故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网站是否应认定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的问题。本案中,葛栋玉对网址为××的网站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处出具了(2015)晋东证民字第2544号《公证书》进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事实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化州市合江中学上诉主张该公证过程用360浏览器进行浏览,应当在网页截屏中左上角显示“360安全浏览器”的标识,据此质疑公证书的真实性。但经查葛栋玉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明确记载整个公证过程,并无程序不当之处,且所附打印件为截屏内容粘贴在windows系统自带“画图”软件中,内容有相应缩放,但仍清晰显示网址及涉案网页内容。因此,化州市合江中学对公证书的质疑不足以推翻上述公证书公证的内容,该公证书应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本案中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涉案网站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本院综合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上述公证书公证的内容,网址为××的网站有化州市合江中学的名称标示及校园图片,还有首页、学校概况、校内新闻、校园内外、党政工作、校园风采、教师风采、学生园地的栏目划分,网站上登载的文章与葛栋玉享有著作权的《斯大林的警卫队长》内容一致,网页底部显示“学校网站:××备案信息:粤ICP备11044689号-1”“化州市合江中学版权所有”等信息。上述经过公证的内容可以证明涉案网站登载有侵权文章,且涉案网站符合学校官网的内容特点。其次,化州市合江中学辩称其通过阿里云查询××的所有者为Yanxujuan,地址为甘肃省的某个地址。但是,该查询信息的真伪无法核实,且该查询结果与涉案网站备案信息“粤ICP备11044689号-1”不符。再次,化州市合江中学承认开办过官方网站,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官网地址。从涉案网站××的域名地址来看,与化州市合江中学拼音首字母相同。最后,葛栋玉曾就涉案网站登载涉案文章的事实致函化州市合江中学,但无回音。假设有其他主体假冒化州市合江中学官方网站并发布侵权文章(尤其文章标题还有“网上dubo网站”等敏感字眼),但化州市合江中学却置若罔闻,不采取任何维权措施,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确信涉案网站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认定涉案网站为化州市合江中学所有。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化州市合江中学的上述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在案证据难以确定葛栋玉的实际损失或者化州市合江中学的侵权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了涉案网站属于校内使用,知名度较低,浏览量较少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了8000元的赔偿数额。该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应予维持。化州市合江中学上诉质疑葛栋玉提交相关差旅费用票据的真实性,但经查实,葛栋玉提交的相关票据真实有效,且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化州市合江中学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化州市合江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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