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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绿伞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岳范山大道21号。
经营者:张成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工业区长盛加油站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成龙。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绿伞副食店、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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