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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凤香,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乐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欧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勋,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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