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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占陇豪派歌舞厅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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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占陇豪派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陇中心市场2-3层。

经营者:刘高清,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7层6单元70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普宁市占陇豪派歌舞厅(以下简称豪派歌舞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豪派歌舞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鸟人艺术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鸟人艺术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豪派歌舞厅侵害鸟人艺术公司12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缺乏法律依据。豪派歌舞厅的KTV点播系统里的音乐电视作品是点播系统提供方预先安装好并承诺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使用的,豪派歌舞厅支付了相关使用费,并没有侵权故意,且已在一审庭审前删除,故即使侵权也应向豪派歌舞厅的供应商主张。(二)涉案证据无法证明豪派歌舞厅侵权。鸟人艺术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无法完整呈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过程,每首作品最多几十秒画面,无法印证与鸟人艺术公司涉案作品的同一性。且经一审简单比对,就发现了两首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三)原审判赔金额过高。即使构成侵权,一审判赔金额也与普宁当地消费水平不符。同时,涉案128部作品的知名度较低,点播次数少,豪派歌舞厅的经营情况不好,故赔偿金额应减少为不超过8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鸟人艺术公司答辩称:(一)豪派歌舞厅未提交其购买点播系统的证据,即使豪派歌舞厅合法购买了点播系统,也不代表其获得了免费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鸟人艺术公司系音集协的会员单位,音集协授权的VOD厂商在其设备中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向卡拉OK歌厅发放,但卡拉OK歌厅应另行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放映权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二)经一审审查认定,鸟人艺术公司公证的光盘中涉案作品与鸟人艺术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一致,豪派歌舞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三)一审判决考虑了作品类型、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判赔金额公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鸟人艺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豪派歌舞厅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2.豪派歌舞厅赔偿鸟人艺术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3.豪派歌舞厅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鸟人艺术公司是于1994年12月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制作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8日)、文艺表演及电影摄制等。豪派歌舞厅是于2015年4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高清,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书号为“ISBN978-7-88102-468-4”的《好歌天天唱》及书号为“ISBN978-7-88102-587-2”的《好歌天天唱(二)》音像制品收录了《两只蝴蝶》等302部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像制品的封套上载明制作、总经销及著作权人均属于鸟人艺术公司,并标明“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合辑里面均附有一张歌曲ISRC编码分配表。

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唐鸿、工作人员李晓与鸟人艺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敏到位于广东省××市××陇镇美佳乐购物广场对面豪派KTV三楼“豪派量贩KTV”的“219”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刘志敏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后,刘志敏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该营业场所进行了拍照,并对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依次查找、选取、点播的《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爱情城堡》、《年华》、《那又怎样》、《其实我很在乎你》、《绒绒草》、《爱如甲骨文》、《小白脸》、《寂寞》、《我不做你娘娘》、《白狐》、《坏孩子》、《血娃娃》、《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情乞丐》、《爱溜溜》、《一天》、《一错再错》、《心醉》、《鸟巢》、《一间小屋》、《洗洗睡》、《谁是谁的谁》、《七仙女》、《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爱大了,受伤了》、《你是我的好朋友》、《故乡黑龙江》、《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谁让我爱上了你》、《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暗伤》、《爱上孤独的我》、《爱在雨季》、《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唱给你的歌》、《泪洒爱情海》、《无可救药的爱》、《尊严》、《漂流瓶》、《太爱了》、《一夜之间》、《负心人》、《站着坐着都想你》、《龙》、《傻瓜》、《追求》、《寻水的鱼》、《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北京一颗沙》、《忘穿秋裤》、《宝贝晚安》、《妈妈》、《乞爱者》、《二皮脸》、《纤夫的梦》、《纤夫四季调》、《其实我很在乎你》、《千千吻》、《我叫车静子》、《说吧你说吧》、《FLYAWAY》、《怎么办》、《老朋友》、《他乡路》、《藕断丝连》、《白狐》、《不要对爱说抱歉》、《别用下辈子安慰我》、《双瓣花》、《忍痛割爱》、《遇见》、《秋天的玫瑰》、《般若泪》、《我是一只猫》、《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遇上你是我的缘》、《爱情重点》等13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情况进行摄像,生成视频文件。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豪派KTV消费帐单”、凭证号为000576的“福建农信签购单”、带“豪派量贩KTV”字样联系卡片各一张。公证人员将摄像设备带离现场,并将摄像设备内生成的视频文件刻入DVD光盘。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唐鸿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晓的监督下完成。该证据保全过程均记载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3号公证书中,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内DVD光盘系刘志敏在保全时取得的视频文件刻录所得,上述证物袋后粘连的播放记录打印件系根据现场播放记录制作打印所得,上述打印件后粘连的复印件系刘志敏在保全时取得的账单、签购单复印所得。

鸟人艺术公司为案件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2500元、取证消费106元。

原审法院将鸟人艺术公司起诉豪派歌舞厅侵权的130部音乐电视作品与其提供的《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出版物光盘、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3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光盘的对应内容进行比对,均有同名歌曲,经比对鸟人艺术公司提供的《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光盘与公证封存光盘,其中的《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藕断丝连》2部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不一致,其余128部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焦点问题是:(一)鸟人艺术公司是否拥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二)豪派歌舞厅是否存在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鸟人艺术公司是否拥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件中,鸟人艺术公司提供了《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出版物光盘证明其是《两只蝴蝶》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案件中没有相反证据,应确认鸟人艺术公司是该两个出版物所记载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比对,公证封存光盘中所存储的《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藕断丝连》2部作品与鸟人艺术公司主张权利的同名作品的画面等内容不一致,不构成侵权,故对鸟人艺术公司关于该2部作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豪派歌舞厅是否存在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及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鸟人艺术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3号《公证书》显示,豪派歌舞厅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KTV娱乐服务,对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鸟人艺术公司起诉主张豪派歌舞厅侵权的130部音乐电视作品中,除了《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藕断丝连》外,公证封存光盘中其余的《两只蝴蝶》等128部作品与鸟人艺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内容基本一致,豪派歌舞厅未举证证实其已依法获得涉案的128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已经支付使用费,故豪派歌舞厅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在其卡拉OK曲库系统中以卡拉OK形式供消费者点唱放映的行为,侵害了鸟人艺术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对于应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鸟人艺术公司未能提供著作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豪派歌舞厅因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为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获得权利的时间、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豪派歌舞厅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数量、流行程度及本地区的实际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因鸟人艺术公司为案件维权支付公证费2500元及取证费等必要合理支出,赔偿数额应包含该合理开支。故原审法院酌定豪派歌舞厅应向鸟人艺术公司赔偿的金额为28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豪派歌舞厅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鸟人艺术公司享有的《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爱情城堡》、《年华》、《那又怎样》、《其实我很在乎你》、《绒绒草》、《爱如甲骨文》、《小白脸》、《寂寞》、《我不做你娘娘》、《白狐》、《坏孩子》、《血娃娃》、《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情乞丐》、《爱溜溜》、《一天》、《一错再错》、《心醉》、《鸟巢》、《一间小屋》、《洗洗睡》、《谁是谁的谁》、《七仙女》、《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爱大了,受伤了》、《你是我的好朋友》、《故乡黑龙江》、《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谁让我爱上了你》、《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暗伤》、《爱上孤独的我》、《爱在雨季》、《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唱给你的歌》、《泪洒爱情海》、《无可救药的爱》、《尊严》、《漂流瓶》、《太爱了》、《一夜之间》、《负心人》、《站着坐着都想你》、《龙》、《傻瓜》、《追求》、《寻水的鱼》、《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北京一颗沙》、《忘穿秋裤》、《宝贝晚安》、《妈妈》、《乞爱者》、《二皮脸》、《纤夫的梦》、《纤夫四季调》、《其实我很在乎你》、《千千吻》、《我叫车静子》、《说吧你说吧》、《FLYAWAY》、《怎么办》、《老朋友》、《他乡路》、《白狐》、《不要对爱说抱歉》、《别用下辈子安慰我》、《双瓣花》、《忍痛割爱》、《遇见》、《秋天的玫瑰》、《般若泪》、《我是一只猫》、《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遇上你是我的缘》、《爱情重点》等128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经营场所的歌曲库中删除对应的侵权作品;二、豪派歌舞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鸟人艺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8000元;三、驳回鸟人艺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豪派歌舞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豪派歌舞厅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豪派歌舞厅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豪派歌舞厅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豪派歌舞厅上诉称其已向点播系统提供商支付了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故不构成侵权。首先,豪派歌舞厅未能举证证明其向点播系统提供商支付了相关费用;其次,即使其已向点播系统提供商支付了相关费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且该费用中包含了应当向涉案作品权利人鸟人艺术公司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故对豪派歌舞厅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豪派歌舞厅还称鸟人艺术公司公证的被诉侵权作品与鸟人艺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具有同一性,原审法院经比对认定鸟人艺术公司起诉主张豪派歌舞厅侵权的130部音乐电视作品中,除了两部作品外,其余128部作品与鸟人艺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内容基本一致,豪派歌舞厅上诉称两者不具有同一性,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问题。豪派歌舞厅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在其卡拉OK曲库系统中以卡拉OK形式供消费者点唱放映的行为,侵害了鸟人艺术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鸟人艺术公司未能提供著作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豪派歌舞厅因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鸟人艺术公司获得权利的时间、豪派歌舞厅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数量、豪派歌舞厅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以及鸟人艺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豪派歌舞厅赔偿鸟人艺术公司2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豪派歌舞厅关于原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豪派歌舞厅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普宁市占陇豪派歌舞厅负担。上诉人普宁市占陇豪派歌舞厅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其多预交的9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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