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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百佳时装店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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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3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州市百佳时装店。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中山路112号(即珠海市谢裕隆商贸有限公司高州百货广场)。

经营者:陈贵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州市百佳时装店因与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州市百佳时装店以其与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州市百佳时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州市百佳时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州市百佳时装店负担。上诉人高州市百佳时装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卢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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